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科技人才创业园种子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科技人才创业园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建立兰溪市科技人才创业园、加快推进“智汇兰江人才工程”的实施意见》(兰委办〔2014〕150号)精神,市政府设立200万元的兰溪市科技人才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用于扶持创业园入驻高新技术企业初期成长。为规范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种子资金作为兰溪市科技人才创业园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入园企业项目前期启动资金以及研发费用支出。入园企业均可申请,申请额度为10万元-30万元。
第三条 种子资金的项目安排遵循评价、决策、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种子资金的决策与管理
(一)兰溪市科技人才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种子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审核、监督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兰溪市科技人才创业服务中心作为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申报和日常管理。
(三)兰溪市科技人才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种子资金受理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条 种子资金的管理接受市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种子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创业园依法设立、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订入园协议的初创期人才创业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入驻创业园不满2年,注册资本大于50万元且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兰溪市的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较好的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企业掌握申报项目的核心或必备的研发与生产技术,具备研发和生产所必须的设备和人才队伍;
(四)企业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五)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兰溪市科技人才创业园相关管理办法及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种子资金的申请标准和申请程序
(一)申请标准:经评审为A类项目种子资金为30万元;B类项目为20万元;C类项目为10万元。
(二)申请程序:入驻企业申请→兰溪市科技人才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兰溪市科技人才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兰溪市科技人才创业服务中心向市财政提出资金拨款申请→兰溪市科技人才创业服务中心按文件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符合种子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兰溪市科技人才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种子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十条 由兰溪市科技人才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评估或评审结果进行初审,兰溪市科技人才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进行实施。
第十一条 种子资金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申请一次。
第十二条 种子资金拨款方式实行分类管理,由兰溪市科技人才创业服务中心根据项目情况提出意见。孵化类项目,实行分期拨款,在审核批准后15日内先拨付5万元,作为先期创办费用。在项目实施30日内拨付剩余资金的60%,项目通过验收后10日内剩余资金拨付到位。对于加速类项目,实行一次性拨款方式,项目通过验收后10日内拨付到位。
第四章 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