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燃气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省住建厅浙建〔2015〕4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是在2012年年底前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均需进行换证。
二、申请条件
除应具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瓶装燃气综合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应具有《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即注册资金分别不得低于200万、30万,且有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的安全生产险投保额;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已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各燃气经营企业的储配站、供应点的场站设置及燃气设施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要求。
三、申报材料
换证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受理,各企业在提交换证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
1、综合经营类: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营业执照;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