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解决好工程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防欠长效机制,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镇乡街道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由各镇乡街道自行负责):
1、建立健全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实名制工资卡,按月发放工资。要求各项目施工单位与银行签订代发民工工资协议书,每月按期向银行提供代发工资数据(内容包括:姓名、账号、金额、身份证复印件),并将代发工资总额于次月15日前打入银行账户,由银行电脑批量代发。
2、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各施工单位和各在建项目部立即开展工程款支付和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防止由于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不及时或结算纠纷等原因而引起恶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并将检查结果(法定代表签字并盖章)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实行建筑业企业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制度,要求各单位签署承诺书(见附件),承诺不发生民工工资拖欠或恶意欠薪行为。
3、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举报热线,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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