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特制定《兰溪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溪市旅游局 兰溪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3日
兰溪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休闲旅游事业全域化建设,推进兰溪旅游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发〔2014〕 19号 )有关精神,在《关于印发兰溪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委办〔2012〕 78号)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财政设立兰溪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坚持“择优引导、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发展旅游,受益对象为旅游景区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旅游运输企业,旅游文化体育演艺承办单位,旅行社、旅游饭店、民宿和乡村旅游点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旅游宣传促销经费和旅游项目奖励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旅游项目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经发改局立项、旅游局确认符合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旅游项目;有利于旅游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培育旅游新兴业态;乡村旅游项目;特色旅游项目。
2.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综合服务系统建设;旅游交通体系建设;A级旅游厕所、旅游标识标牌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旅游规划编制及重大旅游课题研究;旅游扶贫和旅游发展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等。
3.旅游宣传推广促销。开展旅游形象推广,举办经市旅游局备案的旅游节庆活动,驻外旅游推广中心(联络处)营销;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各类媒体宣传;客源地旅行社组团奖励;旅行社地接奖励;招徕游客平台建设;旅游宣传品开支。
4.旅游商品研发。旅游商品研发、设计和比赛等。
5.旅游人才培育。开展旅游专业培训;组织开展专业人才技能培训和技术比武。
6.配套和扶持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7.旅游企业品质提升奖励;旅游龙头企业和诚信企业奖励。
8.旅游工作先进乡镇(街道)、部门奖励。
9.经市政府决定由市旅游局具体实施的旅游项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市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和监管。具体程序如下:
一、旅游宣传促销经费。由市旅游局根据年度旅游发展重点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及活动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纳入部门预算。
二、旅游项目奖励补助经费。由项目实施业主单位申报,经市旅游局审核,由市旅游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根据资金奖励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后,市财政局下达分配指标。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申请
第七条 旅游专项资金除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外,旅游项目奖励补助经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下述使用要求提出申请:
一、旅游项目奖励补助经费
(一)旅游产业培育
1.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
新建项目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改造提升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并按照国家旅游项目管理系统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按照审计结算价计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旅游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政策扶持。以上项目实际投资额均不含土地投资和上级补助。
2.景区创建
新创建为国家3A、 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从3A升级到4A或从4A升级到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补助40万元、50万元,直接从3A升级达到5A级旅游景区的补助90万元。
景区内新创建的国家AA级、AAA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不重复享受省级以上补助)。
鼓励创建乡村旅游示范点,达到标准(国家AA级景区标准)的奖励5万元。
新创建为省级、国家级工业、农业、文体融合等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3.餐饮住宿业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