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编办发〔2015〕21号)、省编办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6〕5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的决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应当坚持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级成立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各乡镇(街道)成立综合执法平台,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面积、人口数量、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和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等状况,合理配置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
第五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各乡镇(街道)派驻的执法中队,具体负责所在乡镇(街道)区域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对外开展执法。
第六条 市环保、旅游、建设、安监、商务、林业、体育、人防、教育、水务、国土、物价、市场监管、公安等涉及执法职能划转的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协助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市监察、法制等部门应当对全市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存在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组织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协助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集中行使下列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二)行使城乡规划、风景名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四)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八)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九)行使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十)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十一)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十二)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十三)行使渔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十四)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十五)行使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十六)行使商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十七)行使旅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十八)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十九)行使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二十)行使价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二十一)行使体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二十二)省人民政府决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划转或调整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具体事项,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事项清单,报经市编办、市法制办核准后,在浙江服务网等载体上公布。
第十条 职能划转后,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以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职能和“三定”方案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能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二)研究制定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管理目标、考核标准和年度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检查、监督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中队开展工作,对综合执法中队的综合执法工作进行考核;
(四)加强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二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责任建设,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完善执法规范,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第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业务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第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基层综合执法服务窗口、执法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保持整洁、完整、有序。
第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时,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第十六条 协管员等聘用人员具体承担综合执法中的事务性工作,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协作执法,并严禁以执法人员名义进行执法。
第十七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