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竞相推动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经国务院同意,对2016年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度扩大总需求、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26个省(区、市)、90个市(地、州、盟)、127个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支持。希望受到表扬激励的地方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勇于创新、狠抓落实,扎实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附件:2016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6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一、推动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工作及时到位、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市、县(市、区)
北京市西城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张家港市、浙江省桐庐县、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泉州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三门峡市、湖北省襄阳市、广东省东莞市、海南省三亚市、重庆市綦江区、四川省成都市、云南省曲靖市、陕西省紫阳县、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按行政区划排列,下同)
2017年对上述市、县(市、区)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社会共治、风险分类监管、大数据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试点地区,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优先考虑批准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工商总局组织实施)
二、超额完成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量,工作成效总体较好的省(市)
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重庆市、陕西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
2017年对上述省(市)在安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时,根据超额完成目标任务量情况给予该省份当年基础奖补资金一定比例的梯级奖补资金。超额完成2016年去产能目标任务量5%以内的,按超额比例给予奖补;超额完成2016年去产能目标任务量5%—10%的,按超额比例的1.25倍给予奖补;超额完成2016年去产能目标任务量10%以上的,按超额比例的1.5倍给予奖补,梯级奖补比例最高不超过30%。(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三、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落实外贸回稳向好及外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省(区)
河北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2017年对上述省(区)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已进入培育期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提前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部组织实施)
四、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省(市)
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重庆市。
2017年对上述省(市)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中的管理因素权重按满分计算,加大资金倾斜支持力度。(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五、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工作成效较好的省(市)
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四川省。
2017年支持上述省(市)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实施)
六、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率、完成率及地方投资到位率高的省(市)
浙江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
2017年对上述省(市)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统筹安排约20亿元投资,用于奖励支持其行政区域内补短板、惠民生项目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七、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
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
2017年对上述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推荐的财政管理工作先进典型市(州)、县(市、区),利用督查收回的专项转移支付沉淀资金等予以奖励,每个市(州)奖励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每个县(市、区)奖励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并适当体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财政部组织实施)
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成效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较高的市、县(市、区)
山西省吕梁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乌海市海勃湾区,吉林省公主岭市,江苏省海安县,浙江省桐庐县,安徽省阜阳市、萧县、金寨县,山东省济宁市、即墨市、郓城县,河南省洛阳市、汝州市、长垣县,湖北省襄阳市、钟祥市,湖南省宜章县、吉首市,海南省海口市,重庆市合川区,四川省宜宾市、岳池县,贵州省六盘水市、凯里市,云南省大理市,陕西省麟游县,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甘州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2017年对上述市、县(市、区)在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评审时予以优先支持,对于进入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名单且通过评审的新建项目,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对上述市、县(市、区)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时给予优先倾斜和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九、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等工作成效较明显的市(州)、市辖区
江苏省南通市、浙江省舟山市、安徽省亳州市、江西省南昌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重庆市大足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从2017年起两年之内,对上述市(州)、市辖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较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较高的省(市)
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重庆市、云南省。
2017年对上述省(市)在安排年度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时,从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3类项目中选取一类,综合考虑该类型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等情况,在平均测算各省份年度中央投资规模的基础上,给予提高10%以上额度的奖励。(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一、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成效较好、闲置土地较少的市(盟)、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