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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兰溪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开展兰溪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兰溪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提高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倡导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发挥商业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根据《老年法》和国家2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兰溪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参保对象

()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本市户籍50-59周岁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人;

()不具有本市户籍但在我市居住生活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30元。

三、政府补贴对象

市政府为本地户籍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年购买1份保险产品:

()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

()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已经享受政府补贴购买意外伤害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

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参保。

四、赔付项目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产生的医疗、照护费用以及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残疾,中标保险公司给予赔付。具体赔付金额及细则由中标情况确定,在保险协议中明确。

  ()伤残或死亡保险金。即对于参保对象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或死亡,给付伤残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

  ()医疗费用赔付。即对于因意外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负担之外,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赔付;

  ()照护费用赔付。即对于老年人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照护费用,给予适当赔付。

五、基本原则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总体上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让利、自愿购买、鼓励参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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