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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7 年4 月18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加强文物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要求,做好新形势下全市文物工作,进一步促进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文物工作的总体目标

2020年,我市文物事业在“一区一地一城”建设中作用更加凸显。全市文物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各级文保单位得到妥善保护,完好率达到95%以上。文物保护基础工作更加扎实,省级以上文保单位完成“四有”工作(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管理机构),博物馆馆藏文物完成电子档案数据资源库建设。文物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文物在文化旅游、国民教育、民生改善等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文物保护力量更加强大,文博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群众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民生。

二、健全文物保护责任体系

   (一)完善管理网络健全完善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调整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分管市领导为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问题。各乡镇(街道)成立文物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长(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文体站负责辖区内的文物工作;各级文保单位所在村(社区)和文保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要求,及时解决文物保护的突出问题;要为文保单位配备文保员,建立文保员的管理、考核、激励机制,督促村(社区)委会(居委会)和文保员加强值班与巡防,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上报文物险情;配合做好市文物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市政府和各乡镇(街道)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文物安全管理责任。

   (三)落实主管部门责任。市文化局是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文物保护规划、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等工作;要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的技术指导,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设立、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落实保护管理机构和记录档案编制等基础性工作;要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督,督促当地相关单位与个人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和义务,及时受理和处置各类文物违法案件。

(四)加强部门协调。市农办、党史办、民宗、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消防、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农林、市场监管、行政服务中心、旅游、环境综合整治等相关部门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市发改局、行政服务中心在大型基本建设项目预审中要听取文物部门的意见;规划建设、国土、交通部门要注意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管理,在城镇化建设、乡村规划、旧城改造、土地整理、危房救助、农民建房、交通建设等工作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文物保护;市农办、农林、水务有关部门在新农村建设、农业开发、下山脱贫、移民安置、村庄整治、航道疏浚等工作中注重文物保护工作;民宗、旅游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宗教保护的关系,减少矛盾冲突;经信、党史部门要加强与文物部门的配合,注意“老字号”工业遗址及革命文物的保护;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涉及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文物收藏、交易和流通的管理;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文物消防安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与教育。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市政府已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文物保护和处置工作。

(五)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文物违法责任追究机制,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三、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一)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根据文物登录制度和文物认定标准,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登记、申报、定级、公布工作,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有序推进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设馆藏文物电子档案数据资源库,实现文物资源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及时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现状和保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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