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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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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归属部门 收费依据 备注
行政事业性收费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综[2004]100号  
一、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 教育局    
幼儿园保教费   发改价格〔2011〕3207号,浙价费〔2005〕204号,浙价费〔2012〕368号,浙价费〔2013〕262号,浙价费〔2014〕58号 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城市学校)   浙教计〔2006〕124号,浙教计〔2007〕72号,浙教计〔2010〕15号 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普通高中学费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  
1、学费   教财〔2003〕4号,浙价费〔1999〕119号,浙价费〔2003〕43号,浙教计〔2007〕72号,浙教计〔2012〕98号,教办〔2014〕6号 由各设区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备案
普通高中住宿费   教财〔2003〕4号,浙价费〔2003〕43号,浙教计〔2007〕72号,浙价法〔2010〕239号 由各设区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备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   浙财教〔2013〕1号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教财〔2003〕4号,浙政发〔2001〕35号,浙价法〔2010〕239号 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电大开放教育收费 电大兰溪分校 浙价费〔2001〕271号,浙价费(2014]186号  
(1)注册费 电大兰溪分校 浙价费〔2001〕271号  
(2)学费 电大兰溪分校 浙价费〔2001〕271号  
(3)重修考试费 电大兰溪分校 浙价费〔2001〕271号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费   浙价费〔2014〕49号 归类卫生系统:预防性体检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1、自学考试IC卡准考证   浙价费〔2004〕62号  
2、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   浙价费〔2006〕137号  
3、实践环节考核报名费   浙价费〔2006〕137号  
4、其他学历报名考务费   浙价费〔2004〕225号  
考试考务费      
1、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   浙价费〔2005〕17号,浙价费〔2008〕185号,浙价费〔2009〕312号,浙价费〔2009〕327号,浙价费〔2010〕22号,浙价费〔2010〕30号,浙价费〔2010〕355号,浙价费〔2011〕237号,浙价费〔2012〕39号  
2、高中学校招生考试费   浙价费〔2002〕138号  
3、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浙价费〔1997〕34号,浙价费〔2013〕118号  
4、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   浙价费〔2000〕126号  
5、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   浙价费〔2005〕222号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发改价格〔2003〕2160号,浙价费〔2001〕74号  
教师资格考试费   发改价格〔2012〕328号  
职业技能鉴定费   发改价格〔2012〕328号,浙价费〔2002〕230号  
评审推荐费   浙价费〔1997〕108号、浙价费〔2002〕229号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浙价费〔2002〕229号  
2、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   浙价费〔2002〕229号  
二、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安局    
证照费      
1、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1)因私护照(含加注)   计价格〔2000〕293号,浙价费(2013)255号  
(2)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证)   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  
(3)往来港澳通行证(含签证)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  
(4)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  
(5)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  
2、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2013年1月1日起,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1)户口簿   浙价发[1994〕98号,浙价费〔1991〕81号,浙财综[2012]138号 浙财综[2012]138号,从2013年1月1日起免征
(2)户口迁移证件   浙财综字〔2006〕114号,浙财综[2012]138号 浙财综[2012]138号,从2013年1月1日起免征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3〕2322号,浙价费〔2004〕64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  
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发改价格〔2011〕2333号,浙价费〔2012〕51号  
三、民政行政事业性收费 民政局    
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浙价费〔2001〕237号,浙财综[2015]13号 浙财综[2015]13号免征。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收养登记费   价费字〔1992〕349号,浙价费〔2001〕237号 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殡葬收费   价费字〔1992〕249号,浙价费〔2007〕202号  
1、火化费   兰发改[2008]56号 最高不超过330元/具,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2、接尸费   兰发改[2008]56号 各市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费用以及当地地域特点、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四、司法行政事业性收费 司法局    
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发改价格(2013)1494号,浙价费〔2013〕255号  
五、人力社保行政事业性收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   浙价费〔2001〕159号  
医疗保险IC卡遗失补发工本费   浙价费〔2001〕273号,浙价费〔2004〕230号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发改价格〔2012〕328号,浙价费〔2002〕230号  
考试考务费   发改价格〔2004〕1108号,浙价费〔2004〕253号,浙价费〔2004〕14号,浙价费〔2013〕255号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考务费   浙财综字〔2007〕7号  
评审推荐费   浙价费〔1997〕108号、浙价费〔2002〕229号  
1、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   浙价费[1997]108号  
职业技能培训班收费   浙价费〔2002〕230号,兰价发[2007]12号  
六、国土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土资源局    
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国发〔2008〕3号,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政发〔2008〕3号,浙财综〔2014〕73号 浙财综〔2014〕73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政令〔2010〕284号,浙财综〔2014〕73号 浙财综〔2014〕73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矿产资源补偿费   财税[2015]53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省政府第59号令),浙政令〔2010〕284号  
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浙财综〔2014〕73号 浙财综〔2014〕73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土地登记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税[2014]101号,浙财综〔2014〕73号 浙财综〔2014〕73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费〔1997〕2257号,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4)101号文件小微企业免征
2、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格〔2001〕1734号,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4)101号文件小微企业免征
采矿登记费   价费字〔1992〕251号,浙财综〔2012〕138号,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4)101号文件暂停征收
七、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 建设局、城管执法局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建设局 发改价格〔2008〕924号,浙价费〔2008〕250号,浙价费〔2013〕233号,财税(2014)101号,浙财综〔2014〕73号 浙财综〔2014〕73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1、房屋登记费  建设局 财税[2015]68号,财政部公告2014第80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浙财综[2014]73号 财税(2014)101号文件小微企业免征
2、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建设局   财税(2014)101号文件小微企业免征
白蚁预防费 建设局 财税[2015]68号,价费字〔1992〕179号,浙价费〔2005〕166号,《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浙价费[2015]33号,浙财综〔2014〕73号 浙财综〔2014〕73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制定,最高不超过2元/平方米,农民建房不得收取白蚁预防费。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收费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财税[2015]68号,建城〔1993〕410号,浙价费〔2007〕136号,浙价费〔2008〕206号,兰发改【2008】36号  
住房交易手续费 建设局 发改价格[2011]534号,计价格[2002]121号,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4)101号文件小微企业免征。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收费
污水处理费 建设局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  
八、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 交通局    
货物港务费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1994〕69号,浙价费〔2004〕334号,浙价费〔2005〕199号,浙政发〔2008〕66号,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浙财综[2015]13号 浙财综[2015]13号对小微企业免征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浙政办发[2015]107号,计价费〔1998〕800号,浙价费〔1998〕405号,浙政发〔2008〕66号 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船舶登记费   价费字〔1992〕191号,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4〕101号: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1.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抵押登记      
3.船舶租赁登记      
6.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考试考务费   计价格〔2001〕2717号  
1、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内河船员)费      
2.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      
3.实际操作考试      
4.补考      
九、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务局    
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财综(2008)79号,《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浙价费〔2004〕209号,浙价资〔2014〕207号  
河道采砂管理费   价费字(1992)181号,浙价费〔1991〕105号,浙价发〔1993〕31号,兰发改[2013]65号 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   浙价费〔1997〕107号,浙价费〔2014〕224号  
十、海洋渔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务局    
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浙价费〔1997〕322号,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4)101号文件小微企业免征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计价格〔2000〕559号,浙价费〔1994〕48号,浙价费〔2011〕355号,  
渔业资源赔偿费   浙价费联[1992]15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价费字(1992)191号,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4)101号文件小微企业免征
十一、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林局    
检疫费   财税(2014)101号  
1、国内植物检疫费   价费字〔1992〕452号,浙价费联〔1992〕1号,浙价费〔2013〕255号,财税(2014)101号,[2015]207号 财税(2014)101号文件小微企业免征,财税[2016]42号文件:自2016年5月1号起,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发改价格〔2011〕2021号,浙价费〔2011〕350号,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4)101号文件小微企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5]102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
检验检测费     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1、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财综〔2012〕47号、价费字〔1992〕452号  
2、农药实验费   财综〔2012〕47号、〔1992〕价费字452号  
3、农药产品登记检测   财综〔2012〕47号、〔1992〕价费字496号、财综〔2011〕9号  
考试考务费      
1、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   财综〔2012〕47号、财综〔2009〕71号、发改价格〔2009〕3104号、浙价费〔2012〕98号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一)上道路运输作业拖拉机监理费   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价费〔2006〕147号,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4)101号文件小微企业免征
1、证件费     财税[2016]42号文件:自2016年5月1号起,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2、考试费      
3、号牌架     财税[2016]42号文件:自2016年5月1号起,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4、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财税[2016]42号文件:自2016年5月1号起,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5、拖拉机登记证书工本费      
(二)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收割机、农业工程机械监理收费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6〕147号  
1、号牌费      
2、证件费      
3考试费      
4安全技术检验费   浙财综字〔2007〕8号  
十二、文化行政事业性收费 文化局    
借书证遗失补证工本费   浙财综字〔2005〕72号 不实行磁卡或IC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借书证遗失补证工本费
十三、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浙财综字〔2005〕72号  
预防性体检费   价费字〔1992〕314号,〔1992〕浙价费联131号,浙价费〔1999〕173号,财税[2016]14号 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收费
预防接种服务费   价费字〔1992〕314号,〔1992〕浙价费联131号,财税[2016]14号  
十四、人口计生行政事业性收费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社会抚养费   国务院令第357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十五、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 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浙价费〔2004〕121号,浙政函〔2004〕136号,浙价费〔2005〕27号,浙政发〔2009〕48号,浙财综〔2014〕73号 浙财综〔2014〕73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十六、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 法院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 号  
十七、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委党校    
函授学院办学收费   计办价格[2000]906号,浙价费(2003)176号  
1、函授学院专、本科学费      
2、入学报名考试费      
十八、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注册登记费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计价费〔1998〕1077号,国办发〔2004〕10号,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4)101号文件暂停征收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价费字〔1992〕414号、浙财综〔2012〕138号,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4)101号文件暂停征收
十九、质监行政事业性收费 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价费[2016]177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计量收费   发改价格〔2008〕74号,浙价费〔2008〕66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财税(2014)101号,浙价费[2016]177号 财税(2014)101号文件小微企业免征。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1、计量检定收费   计价格〔2002〕1512号,浙价费〔2008〕333号。根据浙政发【2008】66号规定,城乡农贸市场固定摊位的经营户暂停征收计量器具检定费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浙价费〔1989〕77号,〔1992〕浙价费联128号,价费字〔1992〕496号,〔1994〕浙价费联17号,浙价费〔1998〕501号,浙价费〔1999〕449号,浙价费〔2002〕95号,浙政发〔2008〕66号,浙价费〔2010〕205号,浙政发〔2008〕66号,浙价费〔2013〕183号 财税[2015]102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浙价费〔2004〕165号,浙政发〔2008〕66号,,浙价费〔2011〕249号,浙价费〔2013〕183号,浙价费[2014]145号  
二十、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 环保局    
排污收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浙价资〔2014〕36号,发改价格[2014]2008号(浙价资[2015]160号)  
1、污水排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浙价资〔2014〕36号  
2、废气排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浙价资〔2014〕36号  
3、噪声超标排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浙价资〔2014〕36号  
二十一、新闻出版行政事业性收费 文化局    
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浙价费[2002]273号,浙财综[2015]13号 浙财综[2015]13号对小微企业免征,浙财办发[2015]107号:自2015年10月1号起取消
二十二、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林局    
森林植物检疫费   价费字〔1992〕196号,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4〕101号小微企业免征;财税[2015]102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
林权勘测费   计价格〔2001〕1998号,浙价费〔2002〕16号,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6]42号文件:自2016年5月1号起,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二十三、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有关部门    
考试考务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13)255号  
评审推荐费   浙价费〔1997〕108号、浙价费〔2002〕229号  
培训班收费   浙价费〔2006〕200号,浙价费〔2013〕300号,经发改(物价)部门核定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发改价格〔2012〕328号,浙价费〔2002〕230号,浙价费〔2003〕91号,浙价费〔2008〕132号  
政府性基金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综[2010]80号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墙办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浙财综字〔2008〕1号 自2016年2月1日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 凝土、预拌砂桨、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财税[2017]18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收费
2、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业局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浙财综字〔2003〕9号  
3、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局 浙价房〔1997〕487号、〔1997〕财综158号、浙财综〔2012〕4号  
4、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建设局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浙价费〔2008〕159号,兰政办发[200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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