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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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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整顿规范房地产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从业人员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我市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全省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切实按照《全省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整顿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正当经营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售房信息、相关许可审批证明;

5、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6、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7、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8、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9、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10、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社保、纳税、收入、婚姻证明等材料,规避限购、限贷等政策,偷逃税款,牟取非法利益;

11、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利用经营贷款、消费贷款、互联网金融贷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12、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

13、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4、对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要求不配合;

15、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正当经营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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