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工资基数 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25817元,最低不低于1530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调整 市属各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含差额、自收自支)填写《兰溪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2017年公积金缴费基数明细表》(见附件),并附上年度考核奖奖金审批表、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准表、2016年12月工资表、13月工资审批表。 三、缴存额核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缴存人2016年全年工资总额除以12求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12%)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12%)后相加。计算月缴存额时,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现缴存额仍高于按2016年工资基数乘以12%比例计算的缴存额的,不作调整。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兰溪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anxishi/20210603/24408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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