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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气象局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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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气发〔20172                 

 

关于印发《兰溪市气象局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和财务监管,经局领导研究决定,特制定《兰溪市气象局内部控制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溪市气象局

                                   2017210

 

 

 

 

 

兰溪市气象局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兰溪市气象局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内部控制制度………3

2、兰溪市气象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8

3、兰溪市气象局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19

4、兰溪市气象局收入业务内部控制制度…………………33

5、兰溪市气象局支出业务内部控制制度…………………38

6、兰溪市气象局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49

7、兰溪市气象局资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57

8、兰溪市气象局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73

9、兰溪市气象局经济活动信息公开制度…………………82

 

 


兰溪市气象局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兰溪市气象局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行为,确保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既相互监督又相互制约,促进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单位经济决策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党内有关法规要求,特制定本控制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机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机制既要求过程的分离,又要求岗位的分离。

(二)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的机制建设应当适应单位的实际情况。

第三条  议事决策机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

(二)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方式;

(三)建立审核审批制度;

(四)做好决策纪要的记录、传阅和保存工作;

(五)加强对决策执行的追踪问效,建立可操作性的决策问责制度。

第四条  下列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实行单位办公联席会议或专题讨论会制度。 

(一)研究本单位年度预算、审核年终决算;

(二)1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大宗设备、服务的采购,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书刊印刷等项目的开支。

(四)基本建设项目;

(五)重大外包业务;

(六)对外投资和融资业务;

(七)重要资产处置;

(八)信息化建设以及预算调整;

(九)其他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

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单位资金使用或支出1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或其他事项金额超过1万元的,属于重大经济事项。

第五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重大经济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六条  重大经济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每位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形成的决定。

(三)保密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或决定的有关事项,不宜公布的或领导班子正式通知或传达之前,与会者不得泄露。

第七条  凡是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纪检负责人必须到会。

第八条  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除外)。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未广泛征求意见、无科学论证材料的,不得进入议事程序,且与会人员可以此为由宣布弃权,并将弃权理由载入会议记录。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科学论证等有关资料)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可事后传达记录,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六)做出决策。决策的形成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和单位领导最后决定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单位领导应充分尊重表决结果,最终形成会议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的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经济事项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需按有关规定上报上级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单位领导否定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并承担责任。

第九条  会议应及时制作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原始纪录、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第十条  领导班子决议形成后,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办公室负责对决议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部门或人员应根据本制度和岗位职责权限对领导班子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班子。

第十二条  因领导班子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由于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职能部门未向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使领导班子集体造成错误决策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兰溪市气象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兰溪市气象局内部会计风险控制,明确会计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充分发挥会计在单位风险管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现制定本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根据有关规定,由分管副局长直接主管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但单位负责人仍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工作的职责是:

(一)指导和督促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与监督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

(二)通过制度委托、授权主管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办理会计事项,严格把关。

(三)支持和保证会计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会计人员撑腰,真正起到“把关”作用。

(四)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条  主管或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根据制度委托,代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会计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拟定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将本单位各项收支、资产、债权债务、净资产全部纳入单位账册进行核算和监督,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四)汇总编报部门预算和决算,审查核定部门和下属单位年度预算和决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五)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计划,依法对单位各项收支进行会计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准确。

(六)负责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全面反映单位债权、债权真实情况。

(七)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八)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九)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往来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十)负责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申请审核,资金及质量保证金的审核和收付工作。

(十一)负责单位各项专项经费、项目建设资金的收支和审核,做到专款专用。

(十二)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十三)对下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资金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四)接受并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单位)财务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度。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合并设置。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八条  单位可以根据会计机构和业务实际设置和合并相应岗位。但不相容岗位必须做到分离。

会计不相容岗位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执行、业务经办与审核、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保管与会计记录、保管与稽核,出纳与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稽核与出纳、会计档案保管、收支、费用等账目登记等。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七)与本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出纳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单位负责人和主管财务负责人领导下,组织会计机构开展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单位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综合管理单位及本系统的计财工作,监督本系统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二)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单位及本系统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单位及本系统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对违反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财经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绝受理。

(四)定期分析单位及本系统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非税收入收取上缴情况,认真考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组织开展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五)拟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细化控制措施。

(六)审查以单位名义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与财务会计有关的统计资料。

(七)负责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配合完成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审计、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及其他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业务部门涉及计财方面的有关事项。

(八)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参与研究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任用和调配。

(九)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

第十二条  主办业务会计岗位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及时编制年度及月份经费收支计划,及时、准确地组织和供应资金。

(二)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区分资金渠道,认真做好各类资金以及各类资产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坚持做到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三)严格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并汇报单位、本系统及其所属单位的年度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保证各单位按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定期考核各类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各项支出性质,认真进行会计监督。负责对财务支出等各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规范行为。

(五)定期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建立健全资产档案,按规定及时审查本单位财产物资的添置、计价、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提请处理事宜。及时清理和结算本单位各类债权债务,及时催收各种上交款项。

(六)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单位及本系统的各种会计报表。及时向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七)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各种会计数据和资料。

(八)不得兼任出纳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坚决执行规定的预算报批程序和经费报销程序。

(二)严格坚持和执行国家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公务卡结算等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定期核对现金余额。

(三)严格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准确开具或复核非税票据,记录、核对应上缴财政的各项非税收入,及时申请拨回各项事业收入、暂存款等资金。

(四)付款时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理。

(五)根据审核审批的合规原始单据,及时准确地编制资金收付记账凭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等日记账。

(六)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逾期不结算及时上报单位领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领用空白收据和银行支票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办理领取和注销手续。

(八)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能和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九)承办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稽核岗位职责

(一)协助审查本单位(本系统)的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计划。

(二)负逐责笔稽查和复核本单位各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和准确。

(三)定期抽查核对各类账簿记录。

(四)复核各种会计报表,并对复核的报表负责。

(五)承办财务检查和财务监督的相关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设置总账、日记账和明细账,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外,单位各项财务收支、资产、债权债务、净资产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账册进行统一核算。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日记账分为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零余额用款额度日记账、公务卡额度日记账等。

明细账簿可分为货币资金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存货(材料)明细账、收支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其他明细账等。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将相关明细账簿进行合并或者细化。

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和业务需要,设置备查账簿,包括住房公积金、非税收入收缴等备查账簿。

第十七条  单位应根据会计机构和岗位设置,建立单位账务处理程序:

(一)记账凭证填制程序

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相关记账凭证,由出纳人员根据已审核审批的原始凭证制单并在记账凭证上签名后,由业务会计人员进行复核,及时交付会计稽核人员进行稽核后,由记账人员登记相关账簿。

其他与货币资金收支无关的经济事项,由业务会计制单,经稽核人员稽核后,交由记账人员登记相关账簿。

(二)会计账簿登记程序

每月所有经济事项经制单、复核、稽核无误后,由业务会计对记账凭证进行汇总,填制记账凭证科目发生额汇总表,经稽核人员稽核后,由总账登记人员根据科目发生额汇总表登记总账,由各明细账登记人员登记相关明细账簿。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每日资金收付业务序时逐笔登记。现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由除出纳以外的记账人员进行登记,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除出纳以外的记账人员填制,并须经稽核人员进行稽核。

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数量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业务制单以及总账、明细账登记人员,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包括:制单与凭证复核、稽核人员,出纳与凭证复核、稽核、记账人员相互分离。

(三)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程序

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单位预算报告、决算报告、月报、季报和年报等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各种内部财务报告。单位可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预算管理要求,以及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确定需要编制和报送的财务报告。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部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单位管理需要,确定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

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报告编制人员负责编制,其他会计人员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编制完成后,由会计稽核人员进行稽核后,报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进行调整时,仍按上述程序编制、审核后上报。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内部必须建立稽核制度。指定专职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相关人员不予纠正的,及时报请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

会计稽核人员可在会计机构内指定专人负责,也可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兼任,对未专设会计机构的单位,可由主管财务负责人兼任。

未经稽核人员稽核签字的记账凭证,不得登记相关账簿;未经稽核人员审核的财务报告,不得对外报出。

第十九条  财务印签管理制度

单位财务印签,应按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办理程序要求由两人以上保管。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印签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相应印签保管人员因故请假或离职时,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代管,代管人员不得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资金支付时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核或审批签字及签章手续。

第二十条  票据管理制度

单位使用的票据,包括银行和财政支付资金时所使用的票据和单据,以及单位领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

银行和财政支付所需用的票据和相关单据,由出纳人员根据业务需要从银行购入,或从财政部门领用。经会计机构内部票据管理人员登记后,办理领用手续,交付出纳人员使用。

行政性收费票据和往来票据,由票据管理人员统一向财政非税管理部门按规定领购,登记后,相关科室使用时申请办理领用手续,同时审核收回已开的相关票据。

票据管理人员须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分别各种票据,做好票据领购、领用、复核收回、财政注销的登记工作。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票据的用途使用和开具票据,不得超出行政收费许可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票据使用范围的事项开具票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财会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必要的财务信息核对,实现重要经济活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会计对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反映和监督作用。

 

 

 

 

 


兰溪市气象局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防范兰溪市气象局预算管理活动风险,规范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各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下达、执行工作,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上报、执行工作。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业务是根据部门(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审批、执行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等,是财务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预算业务控制是对单位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决算与评价等环节实施的全过程控制。

第四条  单位实行预算控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预算编制过程短、时间紧、前期准备以及论证不充分,导致预算项目不细、编制粗糙、随意性大,造成预算约束失效;财会机构与其他职能机构缺乏有效沟通,导致预算编制与执行,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基建管理等经济活动脱节。

(二)预算指标分解批复不合理,导致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影响职责履行和资金使用效率;部门预算调整缺乏严格控制,导致预算约束力不够。

(三)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影响预算的严肃性;没有及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沟通不畅,导致预算执行进度偏快或偏慢。

(四)决算与预算相互脱节,编制口径不一致,反映不及时、不完整、 不真实、不准确,导致预算管理效率低下。

(五)预算评价机制不完善,评价结果不当或评价结果缺乏应用,难以发挥绩效评价作用,预算管理缺乏有效监督。

第五条  主管单位应当加强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部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预算业务管理机构或岗位,明确职责权限、授权审批程序,建立内部机构之间和下属单位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和预算执行分析机制。

第六条  主管单位领导班子是本单位预算的决策机构,预算决策属于本单位重大决策,应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做出,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本单位预算管理体制、政策和制度,确定预算管理的原则、要求和办法。

(二)审定本单位年度预算编制的总体目标、要求,研究审定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以及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听取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分析报告,审定本单位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四)审议决定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七条  主管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或管理委员会)作为预算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成员由本单位负责人、财会机构分管领导、财会及相关内部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预算目标,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审议、综合平衡年度预算或预算调整草案,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委派或授权的其他预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主管单位财会机构为预算业务归口管理机构,负责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分析及决算编制等具体工作,应当设置预算管理岗位,负责预算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报本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督促各内部机构及相关岗位、下属单位认真落实制度。

(二)具体负责和指导内部机构、下属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协调解决预算编制的有关问题。

(三)审核汇总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建议数,进行综合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四)将按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分解细化后的预算指标报本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后,下达至各内部机构及下属单位。

(五)跟踪、监控、定期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协调解决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审核汇总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报本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七)编制本单位决算报告和相关绩效评价报告,开展决算分析工作,经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内部机构是本单位预算执行的具体机构,是单位预算编报和使用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的预算基础数据申报,根据本机构职能和年度工作任务提出预算建议数。

(二)依据批复的预算控制数对预算收支计划进行调整、细化,形成本机构预算草案。

(三)严格按照审批下达的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控分析,做好预算的综合平衡。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向财会机构提供决算所需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各主管单位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是本单位预算业务活动的监督部门,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实施监督,配合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预算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主管单位应当在建立健全预算业务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岗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权限,确保预算编制与预算审批、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与分析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之前,为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财会机构应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安排各项经费开支。

正式预算批复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应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不得以支定收,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逐级审核制度。预算编制审核应建立内部机构负责人、财会机构、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或单位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机制。

第十五条  预算编审人员应具备专业业务知识水平,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财会人员。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依据

(一)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二)本单位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

(三)本单位定员、定额标准;

(四)本部门下属单位、各内部机构上报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财会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部署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预算编报工作要求;

(二)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按照预算编报要求,根据下一年度的实际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数,并提交申报基础数据等材料,经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归口管理机构;

(三)财会机构对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建议数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汇总形成部门预算单位建议数;

(四)本单位领导班子审定预算单位预算建议数并上报上级气象财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一上);

(五)上级气象财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提交的部门预算建议数,平衡汇总后及时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

(八)主管单位根据上级气象财务部门、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分解细化和下达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预算控制数。

(九)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根据分解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安排本年度业务工作,提出预算上报数,并提交申报基础数据等材料,经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预算归口管理机构;

(三)财会机构对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提交的预算上报数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汇总形成部门预算上报数;

(四)本单位领导班子审定预算单位预算上报数并上报上级气象财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二上);

(五)财政部门、上级气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提交的部门预算上报数,平衡汇总后经批准后及时下达正式预算(二下)。

(八)主管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正式预算,下达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正式预算。

第十八条  收入预算编制

(一)收入预算编制,包括对财政拨款收入、非税资金收入、上级补助专项收入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二)财政拨款收入应结合本单位计划和行政任务,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变化数据编制;

非税资金收入应结合本单位征收能力以及行政和事业任务编制,做到应收尽收;

上级补助专项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核定的金额和补助标准编制;

其他收入依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编制

(一)支出预算编制,包括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二)国家有规定标准的支出,其编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编报;有政策规定的支出,其编制按政策规定进行编报;无标准且政策未作相关规定的支出,按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报,但必须在预算编制说明书中详细说明编制依据和理由;

(三)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草案表中只列出共性项目,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添列项目,并在预算编制说明书中说明编制依据和理由;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只考虑预算年度内的资金实际收入或支出金额,而不考虑其业务的实际归属期间。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实行问责制,在预算编制时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漏项、错项而影响今后正常工作的,要追究预算编制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预算执行及分析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所有开支事项必须明确所属预算指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按采购、收支、资产、项目等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分析是指在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对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目标的完成情况、业务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控制情况等的分析及评价。预算执行分析是执行预算管理和进行预算过程控制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分析责任机构

(一)预算领导工作小组是预算执行分析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主要负责预算执行分析的审查,并按规定报送领导理班子审议和评估;

(二)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为预算执行分析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本机构、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分析;

(三)财会机构是预算执行分析的分析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总体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分析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预算制度和财务制度等;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本单位预算、各项费用收支标准、人员编制和定额指标等;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本单位发展计划、工作重点等;

(四)本单位的预算资料、各种报表、相关财务数据等会计核算资料;

(五)其他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分析的内容

(一)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及原因,即分析预算收支及具体收支项目总的完成情况、完成进度等,是否符合预算收支的一般规律;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贯彻国家方针、政策、重大经济措施情况及对预算收支的影响;

(三)本单位发展计划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的影响;

(四)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

(五)预算调整、政府采购及其他一些预算执行中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分析方式与方法

(一)根据预算执行分析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可选择的预算执行分析方式有:定期分析、专题分析、典型调查等;

(二)可选取的预算执行分析方法主要有: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模型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以及上述方法的综合运用。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分析的程序

(一)确定预算执行分析的目的和预算执行分析的范围;

(二)全面收集、整理、核对各种数据及有关依据;

(三)抓住主要矛盾,进行全面分析;

(四)做出分析结论,提出意见或建议,撰写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分为定期分析报告和临时分析报告:

(一)各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定期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必须提交财会机构,财会机构按规定时间提交预算工作领导小组,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定期召开的预算执行分析会议进行审议和评估;

(二)临时分析报告是在出现重大预算执行问题时编制,按规定程序进行提交。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内部机构要随时检查、追踪本机构预算执行情况,收集资料、汇总有关预算执行信息,为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做准备。

第三十一条  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内容

(一)差异性分析:对预算执行结果与审批的预算进行比较,找出执行差异及原因;

(二)规范性分析:预算执行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和本单位制度规定;预算执行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定额等执行;

(三)时间性分析:对各项预算目标的进度控制是否合理;

(四)支出结构和效益分析:主要分析支出结构是否科学合理,并对支出效益进行分析;

(五)完成下期预算的主要措施:列示完成下期预算的主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编制要求

(一)编报材料要准确无误。要对编报材料逐一审核,注意数据准确性及前后口径是否一致。

(二)情况要具体。要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反映充分,原因详述清晰。

(三)关键要抓准。要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主要矛盾,作为总结重点。

(四)文字要精练。报告内容应清晰,阐述简明扼要。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三条  主管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当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预算基础不成立,或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可向原预算审批机构申请预算调整:

(一)市场环境变动;

(二)国家法律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四)公共紧急事件;

(五)其他客观因素。

第三十四条  主管单位预算调整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

(一)内部机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在预算不足的情况下,应按规定的预算追加调整程序,经内部机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

(三)财会机构接到经审核的预算追加调整申请后,对预算追加调整申请进行金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交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后,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同级人大进行审批;

(四)同级人大审批后,财政部门调整国库指标额度,并及时通知主管单位;

(五)主管部门财会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预算调整通知,进一步细化批复至各内部机构或下属单位,同时将预算执行的规则一并下达;

(七)内部机构或下属单位依据下达的正式预算批复,进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报,进入预算执行环节。

 

第五章    决算编制

 

第三十五条  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财政部门统一要求,认真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财务决算信息。

第三十六条  主管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主管单位财会机构应当认真、如实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或错报有关财务决算信息,不得编造虚假财务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主管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主管单位对外报出的财务决算报告由本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财会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

第三十九条  主管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数据、预算分析资料等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同时记载在纸介质和磁盘介质(或光盘介质)上。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对象为预算执行的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具体由本单位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

第四十一条  主管单位以各执行机构的预算执行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实施预算执行奖惩。

第四十二条  预算执行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较差三个等级,其奖惩规定如下:

(一)绩效优良的被考评机构,给予表彰,并在下一年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

(二)绩效合格的被考评机构,无奖无惩;

(三)绩效较差的被考评机构,除按要求详细说明原因外,还将暂缓或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相关预算项目。

第四十三条  被考评机构发生以下行为,考评结果直接评为较差。

(一)不积极配合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工作;

(二)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贿赂考核人的;

(三)其他违反考评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主管单位依据预算责任人对预算的执行效率,以及预算责任人的日常工作表现,对预算责任人予以奖惩。

第四十五条  预算执行效率奖惩由班子根据执行责任人预算执行具体情况加减考核分。

第四十六条  预算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发生以下行为,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未将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的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以签订虚假合同等形式,将项目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外单位,逃避财政监督的;

(三)在年底预算执行率较低的情况下,为防止预算被收回、不顾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的集中性支付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单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对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兰溪市气象局收入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兰溪市气象局收入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控制制度。

第二条  兰溪市气象局的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

单位从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一律列为单位收入进行核算监督,不得在往来款项挂账,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第三条  不作为单位的收入但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具有代收性质的非税收入也属于收入控制范围。

我局下列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一)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取得的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以政府或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五)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行政单位收入业务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有:

(一)收入业务相关岗位设置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清,不相容岗位未实行相互分离,导致错误或舞弊的风险。

(二)未按收费许可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可能导致收费不规范或乱收费现象发生。

(三)收入收款业务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缺乏统一管理和监控,导致收入金额不实、应收未收或者私设“小金库”的情形发生。

(四)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截留、挪用、私分应缴财政的资金,导致私设“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

(五)票据、印章管理松散,存在收入资金流失的风险。

第五条  单位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单位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其在收入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岗位执行。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收费项目,及时办理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的立项、报批、年检、票据领购等手续。

(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收取和管理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等有关材料,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四)对收支业务进行分析和对账,对收支业务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条  单位财会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收入管理相关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收入不相容岗位包括: 票据的保管与领用、开票与收款、收款与会计核算等。

第八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一)非税收入集中汇缴方式

1、业务部门收款开票的,应当在业务部门设置收款岗位,出纳人员应当核对收款报告、收费票据、收取款项,保证票款一致。并向业务部门收款人员出具交款凭证;出纳人员直接收款开票的,应当符合收款开票有关管控措施;已开具相关票据由票据专管员定期审核收回。

2、出纳人员应当及时办理缴款手续,取得缴库联、记账联、银行回单等缴款凭证。

3、出纳人员应当及时编制相关辅助记账凭证,由业务会计、稽核人员审核后,由收入记账人员登记非税收入备查账簿。   

(二)非税收入直接缴库方式

由财会部门或业务部门开票人员开具缴款通知书,由指定银行代收并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取得银行回单,由开票人员核对后,交由业务会计及时编制辅助记账凭证,由稽核人员审核后,由收入记账人员登记非税收入备查账簿。

第九条  单位出租场地、房屋、设备等,应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国资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方可出租。收取出租收入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所得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条  单位应加强各项收入管理,保证收入及时确认和记录,不得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不得虚列和隐瞒收入。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作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二)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

(三)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加强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作到人走柜锁。

(四)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单位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或具有审计职能的归口部门,负责单位各项收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财会部门负责接待和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对单位收费工作的检查,其他相关部门须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收入业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入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存在一人兼任不相容职务。

(二)各项收入是否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入账,是否隐瞒收入。

(三)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和相关收入收取上缴情况,是否按照授权履行审批程序,合同履行是否到位。

(四)财政票据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管理,票据核对是否及时、准确。

(五)非税收入上缴是否全面、及时,财务与票据管理核对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收入业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第十六条  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列为收入,专款专用,按款项分别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兰溪市气象局支出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兰溪市气象局支出业务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党的有关法规规定,以及市县制定的相关费用管理办法,结合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支出业务控制的主要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出业务相关岗位设置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清,或支出申请、审批、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导致错误或舞弊的风险。

(二)支出未经适当授权的事前申请、审核和审批,重大支出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支出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可能导致预算执行不力,甚至发生支出业务违法违规的风险。

(三)支出不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规定,可能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采用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票据报销,可能导致单位支出违法、违规的风险。

(五)支出申请不符合预算管理要求,支出范围和标准不符规定,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相互挤占,导致预算失控或经费控制目标难以实现的风险。

(六)各项支出缺乏定期分析和监控,对重大问题缺乏应对措施,支出效益低下,资金浪费,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第三条  单位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

第四条  单位支出资金的来源包括当年取得的各项收入,以及以往年度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

第五条  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进行核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条  财会部门对支出业务实施归口管理。单位所有的支出由财会部门统一办理。其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一)制定支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支出项目,办理支出手续。

(三)审核支出业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支出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五)对支出业务进行分析和对账。

(六)对支出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单位应建立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应严格执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一支笔”审签制度。

第八条  财务支出的审批基本程序是:先由经办人员、业务部门(科室)负责人签字,经单位会计对原始凭证及附件进行初审,实行会计监督,由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审核签字,经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后,由出纳进行报支。

第九条  财务支出前的审批权限为:

(一)300元以下日常业务开支,由主管财务负责人直接审批报销;300元至1 万元以下的业务开支由单位负责人作事前审批。

(二)下列支出,须经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班子会议集体研究予以审批。

11万元以上的日常业务大额资金的使用;

2、大宗设备的采购,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书刊印刷等项目的开支。

3、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初始支出和追加支出;

4、重大外包业务支出;

5、对外投资和融资业务;

6、重要资产处置;

7、信息化建设;

81万元以上的其他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条  财务审批相关人员应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第十一条  报销票据管理制度

(一)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二)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三)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四)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第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单位各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2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当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一)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二)持卡人在发生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时,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地方,在信用卡授信额度内,优先用公务卡支付结算,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的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支出报销程序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十三条  预借款管理制度

单位因公支出需预先支付款项的,优先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因公务卡受理环境影响使用不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借款:

(一)本单位业务部门(科室)借用现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业务部门(科室)负责人审签,由财会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

(二)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提出借款数额,借款数额限定在外出、参会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之内。

(三)借用现金应在一个月内报销结账。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会机构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会机构通知其所在部门(科室),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四)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财会负责人审核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会议费支出管理制度

根据《兰溪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单位发生会议费支出时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和标准执行:

(一)单位召开的三类会议应由局班子会议确定,纳入年度预算,并严格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会议天数、会议规模等规定。

1、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食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印刷费、公杂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2、会议费开支标准。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三类会议380//天。半天会议伙食费参照标准减半执行。

在定点饭店召开培训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协议价执行。

3、工作人员控制。工作人员限定在会议代表队人数的10%以内。会议所在地代表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主办单位不得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发放任何会议补助。

4、会议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要从严掌握,会前必须填报会议审批单,细化开支预算,并按程序核批。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预算和举办地点安排,对超过预算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财会机构一律不予支付。

5、会议费采取一会一结的办法,有关业务部门应于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所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培训人员签到表,并附会议通知原件和会议安排等资料。

第十五条  培训费管理制度

根据《兰溪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单位发生培训费支出时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和标准执行:

单位及业务科室举办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初任培训等,实行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和单位统一管理。

(一)单位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培训人数、培训预算及经费来源等),经本级党委、政府审批或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办公会议)审批后组织进行。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及授课老师交通、食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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