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兰溪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兰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是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 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危险化学品、矿山、职业安全健康、综合等行业领域。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五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本市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为改善本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措施;
(三)参加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原因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参与本市安全生产规划、科技、标准、信息化等项目论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编写,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咨询工作;
(六)完成市安全监管局指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
(三)具备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中级及其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置能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