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消火栓建设维护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消火栓建设维护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是公共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建设、水务、规划、综合行政执法、供水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消火栓的规划】 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工程进行论证立项时,由建设部门牵头,管线办负责通知消防、水务、规划、供水等部门(单位)参加,确保市政消火栓与道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对城区和建城区以外沿道路铺设的市政给水管网,要按照国家标准预留消火栓接口。
新开工的道路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要求设置公共消火栓。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消火栓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已通自来水的村庄应当安装消火栓,未通自来水的村庄要充分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立消防车取水平台。
第五条【建设责任】 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水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负责建设。
各乡镇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条【建设和质量标准】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七条【消火栓的备案】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公共消火栓的,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消火栓补建】 为解决城区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问题,建设、规划部门要根据消防部门的意见,按照“先急后缓、分期分批、尽快解决”的要求,制定消火栓补建计划,及时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