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卫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交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重精神障碍疾病信息交换范围
严重精神障碍疾病信息交换范围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疾病的确诊病例。
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即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也应交换。
二、信息交换内容和办法
(一)交换3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
1.标准。按照《严重精神障碍危险性评估标准》要求(见附件1),报送3至5级的患者信息。
2.方法。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严重精神障碍管理随访过程中发现3级及以上危险性行为患者时第一时间汇报所在辖区派出所,并填写《兰溪市3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表》(见附件2),在下一个月5日前汇总报所在辖区派出所及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每月报一次。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在每月10日前报送市公安局。
(二)交换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
1.标准。报送已发生过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过专科医院住院、司法鉴定等明确诊断)。
2.方法。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填写《兰溪市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表》(见附件3),每季度报一次,在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市公安局。
三、信息交换工作要求
1.市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要重视信息交换工作,要有分管领导负责,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交换工作,交换信息资料要真实可靠。各单位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确保交换信息工作顺利进行。
2.要严格按照保密原则和有关规定,确保信息交换的保密性。交换的信息,除报送单位、报送人外,不得泄露给无关单位和人员。使用电子邮箱发送信息资料的,必须要用加密邮箱。如不能确保保密的,应用纸质表格,以挂号信形式寄发。
3.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信息交换业务指导工作。(联系人:赵静,联系电话:89018329,邮箱:740928107@qq.com)。
附件:1.严重精神障碍危险性评估标准
2.兰溪市3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表
3.兰溪市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表
兰溪市卫计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