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卫计局关于印发
兰溪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局有关科室:
现将《兰溪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执行。
兰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1月13日
兰溪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实施,对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居民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充分体现公益性和公平性,免费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眼解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三)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保障居民充分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等14项。
第四条 主要工作指标:
1.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建立健康档案,规范化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保持在80%以上,动态使用率保持在50%以上。
2.向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服务。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9次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咨询活动。
3.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4.新生儿访视率、对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继续保持在90%以上。
5.早孕建册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和产后访视率达到90%以上。
6. 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7%以上,健康体检表完整率保持在70%以上。
7.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分别达到40%和35%以上,规范管理率保持在60%以上。
8.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75%以上。
9.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
10. 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保持在45%以上。
11.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达到95%以上。
12.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
13.为育龄人群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14.居民健康素养水平逐年提高。
第五条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和金华市要求,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村卫生计生室(站)为居民提供免费、自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市直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工作进行培训、指导,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计生室(站)基本公共卫生工作进行培训、指导,使其规范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