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全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建建发〔2017〕295号)和金华市《开展“金华无欠薪”“543”行动方案》(金防欠薪发〔2017〕1号)、《建筑业“金华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金市建建〔2017〕90号)、《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兰建设〔2016〕108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决定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实名制管理三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兰溪市域范围内所有新开工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实名制管理三项制度。
一、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一)专用账户设立。
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2.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工程合同须约定: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以及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的计算、抵扣及支付方式。
3.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该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和该工程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拨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建设、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4)。无须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出具上述材料,否则视为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
(二)专用账户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总包单位设立的专户。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为工资性工程款额度的1%);开工后每月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该工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抵扣一半,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从工程款中抵扣,若仍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在合同价80%的工程款中抵扣,确保工程竣工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到位。
(三)专用账户资金使用。
1.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总包单位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总包单位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
2.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6)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