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工会经费依法代征工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依法规范工会经费的征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兰溪市范围内有关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市财政(地税)局统一代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范围
兰溪市范围内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依法由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二、代征工会经费的依据和标准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基层工会。”
(二)代征工会经费的标准
1.征缴的基数。企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全部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各类人员。
2.征缴的比例。缴费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工资总额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按缴费单位实际拨缴工会经费的40%(即工资总额的0.8%)征收。应由基层工会留用的6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1.2%)仍由各单位行政直接拨给本单位工会。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移动、联通和其他经省总工会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省部属企事业单位,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征收。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则按规定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并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建会筹备金按《工会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比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