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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溪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市城市燃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供气系统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件公共应急预案》、《金华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兰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溪市行政区域突发性城市燃气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活动。

突发燃气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燃气企业,咨询机构的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城市燃气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市燃气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兰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兰溪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

2.1.1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

市建设局局长

成 员:应急办、发改局、公安局、建设局、卫计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供电公司、消防大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2.1.2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贯彻执行省、金华市应急领导小组、市政府有关工作指示;

(2)负责指挥兰溪市燃气高压管道,各液化气储配站、气化站,以及市区城市燃气管网及设施突发重大以上事故或需要协助的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城市燃气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金华市建设局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必要时,请求金华市政府,周边市及军分区、驻兰部队的支援;

(5)组织燃气救援和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全市范围内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1.3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应急办:综合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预、救”四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2)市发改局:负责联系省、金华市发改委协调上游单位对我市的临时供气,负责协调影响城际间供气管道的抢险、抢修。

(3)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周围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市建设局:接受金华市建设局指导,制定、完善和实施城市燃气事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全市城市燃气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负责调度燃气抢险队伍展开施救工作;协助事故现场事故调查工作。

(5)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工作,确保应急处置所需救治人员、药品、救护器材和救护车辆的调配到位。

(6)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影响的监测;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7)市质监局:组织参与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抢险救援,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检测鉴定和其他产品质量的分析检测。

(8)市安监局: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处理违反燃气行业法律法规行为和参与事故的调查及处理。

(10)供电公司: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和应急供电工作。

(11)市消防大队:参与制定抢修、救援方案,配合事故中的其他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火灾扑救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2)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

2.2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2.1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主 任: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

副主任: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燃气管理单位负责人。

成 员:市建设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市政工程管理处、建筑业管理科、管线建设管理科和各燃气企业负责人。

2.2.2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指导、组织开展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负责收集情况,及时传达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

(3)督促、检查应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4)做好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5)经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金华市建设局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常态下的职责:

(1)与有关乡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兄弟县市、金华市主管部门建立联系机制,收集分析、研究有关城市燃气方面安全信息,提出预警或启动预案建议;

(2)组织修订和完善预案;

(3)调查研究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突发事故的应急机制;

(4)负责对各燃气企业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专业队伍和有关专家信息库,开展应急演练及对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

(5)组织全市处置城市燃气突发事故的培训和演练。

2.2.3燃气企业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由各燃气企业负责人组成,负责本企业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专业队伍和有关专家信息库,开展应急演练及对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接受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指导。

2.3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2.3.1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    

由城市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卫生防疫、环境监测、电力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2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职责    

参加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咨询或提出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发地实施技术支持。

2.4应急救援力量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由各级政府和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以及燃气企业等组成。

2.4.1燃气安全事故救援保障小组    

由建设、公安、安监、消防、卫生、综合执法、环保、质监、燃气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在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负责现场灭火、抢修作业、设置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疏通道路交通、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严防新的伤亡事故发生;负责设立现场救护所,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抢救,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如发生大面积停气事故。应同时协调相关乡镇(街道)做好居民的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对死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维稳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2.5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小组    

由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在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上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并提出对事故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

3  事故分级与标识  

3.1事故分级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1.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2)上游气源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源质量指标严重超标;

(3)上游气源设施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中止;

(4)自然灾害导致上游气源输送受阻或设施淹没,机电设备损坏,气源生产、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造成停止供气;

(5)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城区6平方公里以上)供气,修复时间超过24小时;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造成停止供气。

3.1.2 重大事故(Ⅱ级)    

(1)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

(2)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燃气事故。

(3)需要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重大燃气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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