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经兰溪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程序和时间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金华市兰溪市)(http://jhlx.zjzwfw.gov.cn/),点击“法人办事”,按部门找到市民政局,然后找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点击在线办理,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后,按照填写说明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系统后,由市民政局进行网上初审,初审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结论。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我局,由我局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三、年检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2017年度);
(二)2017年度审计报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交相关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一)、(二)项材料需一式二份。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8年7月31日前自行领回(或要求寄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7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