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局主要负责同志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共兰溪市委办公室、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局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通知》(兰委办〔2016〕8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在局全面推行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财务、组织人事、工程建设、物资(服务)采购和行政审批(执法)事项制度(以下简称“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正职监管、副职分管、民主监督、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工作机制。
2.局主要负责同志仍对本局的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物资(服务)采购和行政审批(执法)等事项负总责,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变;分管负责同志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实施内容
(一)局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财务
1. 确定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冯学新同志负责财务工作。
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审制”。财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主要负责同志报告财务情况。
3.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和处置,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办公室财务审核后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经市政府督查部门核准同意后。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资金的开支使用和资产处置。
4.局财务费用支出情况要接受集体监督,财务运行情况定期向局领导班子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二)局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人事
1.确定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冯学新同志负责人事工作。
2.健全人事工作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兰溪市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3.凡涉及人员录用、人员调动、干部推荐、干部任免、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等事项,由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拟定初步方案,经局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局党组书记审核把关。
(三)局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
1.确定由局党组成员楼汝星同志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工作。
2.涉及工程项目的决策立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财务管理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执行。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由相关科室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支付计划,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再由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局长签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