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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6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不断强化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统一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负责辖区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立负责消防安全的专门组织,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2.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3.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体验培训场所,开展经常性、体验式宣传教育。

4.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不断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履行第134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二)落实政府派出机关的消防工作职责。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实施意见履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工作职责。

(三)落实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实行政府领导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安排资金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依法领导和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领导辖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组织消防工作检查、考核,加强消防监管队伍建设。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相关工作,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领导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工作检查、考核,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火灾事故责任追究。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组织分管范围贯彻执行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统筹推进分管范围消防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问题;组织分管范围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组织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二、严格落实政府工作部门依法监管职责

消防部门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落实政府工作部门的共性消防工作职责。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明确本行业领域内的监管对象,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3.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4.在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细化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消防工作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支持工业重大火灾隐患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督促企业开展转型升级、优化改造提升。

3.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内容,每学期开展消防安全主题教育活动。

4.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同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引导社会和企业增加对消防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5.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寺院、宫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督促整改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6.消防部门要落实对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相关行业系统、社会单位的消防业务培训、指导工作,依法制定消防专项规划。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7.民政部门负责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居(村)委会做好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公安、专职、志愿消防组织参加灭火、抢险救援行动中牺牲或致残人员的依法褒扬抚恤工作。加强对消防公益基金会的监督管理和扶持,推动消防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8.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9.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协助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督促指导监管企业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部门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1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消防站和政府专职队营房的建设用地手续,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用地行为。

1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会同消防部门,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违法行为。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

1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14.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流通企业和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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