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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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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4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将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三、将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五、删除第二十一条。 
  六、删除第三章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七、在第五十二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鼓励客运经营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要的客车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载客。” 
  八、删除第五十四条。 
  九、在第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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