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要求,结合《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际执行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公款存放规范性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二、进一步明确竞争性存放适用资金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三、加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一)《暂行办法》第九条,参与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条件第一款调整为:“在兰溪市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内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具体名单由人民银行等部门提供。”
(二)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行政事业单位可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
(三)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留足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评标方法修改为:“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主管部门或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第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地方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地方经济贡献度指标包括银行在我市纳税情况,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以及其他各项反映银行对我市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情况的指标。招标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
四、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在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员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
《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取消中标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情形的补充:“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五、规范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事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