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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准入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 为推进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危化企业产品技术档次和附加值,把好招商引资安全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兰溪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18-2021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指导意见。 一、准入区域要求 1.规划确定新桥山背化工集聚区、兰黄区块化工集聚点和女埠工业区B1、B3区为化工园区(集聚区),新进项目要进入该集聚区。集聚区外其他区域,禁止化工行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加油、加气站除外)的新(扩)建项目准入,禁止安全风险上升的改建项目准入。 2.严格控制化工集聚区周边村庄建设,在距化工园区(集聚区)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扩)建居住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 二、招商引资负面清单 1.禁止引入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禁止淘汰、落后或产能过剩的新(扩)建化工项目准入。 2.禁止引入涉及氯气、氟气和光气使用和硝化工艺生产的新(扩)建项目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