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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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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及国际(境、界)河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具有管辖权的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省界航道的养护管理,由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的具有发电收益的航运枢纽,其部分发电收益应当用于航道养护。

第五条  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航道维护类别、航道条件合理配备养护管理装备与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航道应急预案。

第七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航道养护技术水平、养护质量。

第二章  维护标准与计划

第八条  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结合航道条件和航运需求,合理论证确定。论证过程中应当征求海事、港航等单位意见。

第九条  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由具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研究提出,经省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际(境、界)河流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批准;西江干线航道养护范围和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

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研究提出其管辖航道的维护范围和标准,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其中,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根据管理范围分别编制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经长江航务管理局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需要变更的,应当经过重新论证,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航道维护标准包括航道维护类别、维护尺度及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航标配布类别、航标维护正常率、过船建筑物年通航时间保证率等。

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航道养护工作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日常养护作业和应急抢通工程。日常养护作业包括例行养护作业和专项养护工程。

第十二条  省级航道管理机构及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养护工作内容和资金来源编制航道养护年度计划,并做好年度计划与预算编制的衔接工作。

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编制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十三条  航道养护年度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维护里程;

(二)维护标准;

(三)维护内容、工作量及质量目标;

(四)生产安全目标;

(五)维护费用;

(六)工作要求及说明等。

第十四条  省级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由具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际(境、界)河流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批准;西江干线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

航道养护年度计划中涉及维护里程、维护标准、维护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上述两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及时对外公布。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养护年度计划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通航建筑物养护年度计划应当报辖区航道、海事管理机构及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航道养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养护质量和作业安全。

第十七条  例行养护作业由辖区航道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年度养护计划组织实施,由省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监督。

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航道例行养护作业的检查监督,例行养护作业由辖区航道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例行养护作业的历次检查结果、日常记录以及统计资料作为年度技术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进行设计的航道专项养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模较小、技术难度不大的航道专项养护工程,可以简化工作程序。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航道管理实际,制定本省航道专项养护工程的管理程序。其中西江干线航道中需要设计的、规模超过200万元的专项养护工程,其设计方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珠江航务管理局审批。

交通运输部所管辖航道专项养护工程设计方案,由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审批。其中,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航道专项养护设计方案,由长江航道局、三峡通航管理局等单位组织编制,报长江航务管理局审批;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审批其管辖范围内专项养护?杓品桨浮9こ谭延贸??300万元的,其设计方案经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第十九条  从事专项养护工程的作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

专项养护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年度技术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航道通航状况改变或者航道实际尺度临时不能达到维护尺度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航道的通航维护尺度。

第二十一条  对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的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坏和发生碍航、断航事件,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航道管理部门,尽快组织改善、修复;难以尽快改善、修复时,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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