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1 | 矿业权监督检查 | 1.《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3.《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六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相对人 | 5% | 原则上一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 | 1.年度信息公示情况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釆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釆矿权转让情况。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采矿权占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和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帐户建立情况。采矿杈标识牌设立情况粉尘防治情况,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3.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一致;探矿权出让收益和探矿权占用费缴纳情况;是否在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开工情况或项目报备;是否在实施钻探、坑探等重型山地工程时挂牌施工;是否超越批准的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是否存在以采代探行为;是否存在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情况;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情况;是否按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勘查方案施工、是否完成最低投入 4.日常监管和实地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
2 |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从业活动监督检查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 4.《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5《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六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相对人 | 5% | 原则上一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 | 1资质条件符合情况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是否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成果、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制度,以及是否如实填写评估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是否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建立治理工程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是否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 4是否及时按规定到相应自然资源部门办理资质和项目备案; 5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评估技术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
3 | 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相对人 | 10% | 原则上一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兰溪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anxishi/20210603/24330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