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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实施金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衔接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实施金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衔接规定
根据《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金政发〔2018〕45号,以下简称《办法》)及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医保发〔2019〕7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衔接,切实保障广大参保者的切身利益,结合兰溪实际情况,以惠及民生覆盖最大化为原则,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总体思路,特制定本规定。
一、参保缴费
(一)一档基本医疗保险(即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一档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且按月缴纳。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其中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一档基本医疗保险。我市一档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2019年金华市基数调整前按原缴费基数(兰溪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执行。
(二)一档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衔接政策
1.在《办法》实施前(即2019年1月1日前),符合退休条件,但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兰溪市原政策(连续缴纳最低缴费年限为办理退休手续时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执行补缴。
其他办理退休手续且已办理医保按月补缴的人员,按在职人员医保报销待遇享受,中途允许变更为按兰溪市原政策一次性补缴。
2.在《办法》实施后,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医保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一档参保人办理补缴手续时,以上年度省平工资(6月底前为上上年省平工资)为缴费基数,补缴缴费比例为5%;符合退休条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且选择按月续缴的人员,中途允许其一次性补缴;《实施细则》下发后则按其规定执行。
二、待遇衔接
为保证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后新老政策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制定我市相关待遇政策衔接方案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