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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兰溪市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 医学...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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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医院医共体、中医院医共体及成员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医共体建设和深化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提高群众看病就医的便捷度和满意度,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8〕67号)、《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持续深化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9〕21号)和中共兰溪市委办公室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委办发〔2019〕9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以实施“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为契机,充分利用卫生信息化成果,决定成立市级医学共享中心,全面落实医学影像、检验、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医疗资源共享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各医学共享中心依托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建设,中医院医共体可适当建立市医学共享中心分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学共享中心的医疗机构职责

1.组建以医共体牵头医院院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确保日常工作安全有序。

2.配置专职管理人员,组织、协调和实施远程诊断服务相关工作。负责诊断医生的排班、相关人员的培训、场所设施设备的维护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工作。在系统平台上建立、维护和更新共享中心的服务人员名单,公布联系电话。

3.按规定接受各基层医疗机构提出的诊断服务申请。原则上应于病例资料上传后半小时内完成诊断、审核及出具报告书。对基层医疗机构提出的应急诊断或会诊要求,5分钟内做出响应。

4.负责收集和保存远程诊断服务工作中产生的相关资料,防范相关信息泄漏。定期整理、分析远程诊断服务的相关信息,并向医疗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5.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运行考核和医疗质量控制相关工作,接受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机构的调度。

6.开展医学共享中心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资料,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在明确责任、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相关单位探索便捷、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接受医学共享中心服务的医疗机构职责

1.与医学共享中心签订协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2.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操作,并将检查检验数据通过网络实时传送到共享中心。

3.按规定向患者收取费用,依协议定期和共享中心结算。

4.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运行考核和医疗质量控制相关工作,接受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机构的调度。

三、在医学共享中心开展服务的医师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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