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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中青年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广大中青年工作者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浙委[200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科学技术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青年专业人才。
第三条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名额一般不超过50名。
第五条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奖励等日常工作由浙江省人事厅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取得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或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四等奖以上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是获得国家发明四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课题的主要完成者,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多项二、三等奖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三)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富有创见性的研究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较大推动作用,或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四)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防病治病和临床工作中,技术精湛,在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危重病症的诊治中有重大贡献,诊治水平先进,疗效好,得到国内同行的公认。
(六)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学思想、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得到国内同行公认,或是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获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