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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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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

浙政发〔2017〕1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08-07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县(市、区)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

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

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

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 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 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3 〕 41 号)和《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6 〕 7 号)要求,从 2016 年起3 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

燃油汽车生产企业。 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 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八、本核准目录按核准权限划分为国家核准、省级核准和设区市核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按照简政放权、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坚持改革方向和已经付诸实施的改革办法,已经具备承接能力的县(市、区)享有设区市核准权限。

九、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全面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应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严格执行投资项目代码制、申报材料平台受理制、办件信息同步共享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赋码、并联审批、网上办结。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一、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 2015 年本)》即行废止。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 2017 年本)

一、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2.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 10 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 1 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流域、跨设区市以及引水流量 3 立方米每秒、年引水量1 亿立方米以上的水资源配置工程,省级河道及涉及跨设区市的河道治理工程,涉及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水利工程,沿海平原骨干排涝工程,新建(含提高标准) 100 年一遇海塘工程,大型水库、水闸、泵站除险加固工程, 30 万亩以上的灌溉工程, 300 公顷以上的滩涂围垦工程,国家核准之外的新(扩)建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由省级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核准。

二、能源

3.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 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 300 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 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或者涉及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项目由省级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核准。

4.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5.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相关规划内核准。

6.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设区市按照省级批准的热电联产规划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7.风电站:由设区市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8.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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