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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和《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引领...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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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

兰溪市科技局关于《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关于《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关于《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1日

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快兰溪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积极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推进省级高新园区建设,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打造新型制造业体系   

以纺织、冶金、机械、建材等传统产业为重点,实施产出倍增计划,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以纺织行业智能制造示范市创建为契机,加快推进产业智能制造发展。以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培育为重点,精准培育时尚纺织、光学膜和化合物半导体、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等重点细分行业。   

1.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对认定为省级“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按项目实施期内软性、硬件投入的35%补助,设备投入参照技改政策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认定的兰溪市“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单个项目软性投入在10万元(含)以上,按项目实施期内软性投入的2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购买云服务,年度费用3万元(含)以上的按云服务费用的25%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对荣获国家级、省级相关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推进质量品牌建设。鼓励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对获得兰溪市政府质量奖(组织)、贡献奖(团队)、贡献奖(个人)分别奖励20万元、3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按1:1给予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成功注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由省级品牌升级为国家级品牌的,补差计奖;延续认定的,不予奖励。对通过“品字标”各项认证的企业,每项认证给予30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获得国际互认证书的再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当年产品认证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给予实施单位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强化知识产权引领。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境外发明专利PCT申请,发明专利PCT国际检索完成,每件给予1万元的奖励。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专利限奖励2个国家或地区。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并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开展纯商标、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以一年期计算,按每年底国家基准利率给予收取利息15%的风险补偿,补偿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不超过15万元。用于解互保链的商标、专利质押贷款按每年底国家基准利率给予收取利息30%的风险补偿,每户每年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支持企业绿色提升。鼓励企业申报省级节能、节水、清洁生产等项目,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绿色工厂称号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首次完成清洁生产工作并通过验收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构建特色区域创新体系   

5.优化科技项目体系。建立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研发奖励机制,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按比例进行奖励,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超过300万元,且实际地方综合贡献总额比上一年度有增长的,按研发投入的4%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继续支持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教育、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承担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项目研发经费列入专项经费预算。鼓励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主体(平台、项目),上级有明确配套要求的,按上级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6.加强科创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奖励。鼓励科研院校来本市共建技术转移中心,新设立的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每年考核合格的给予20万元每家奖励。科技大市场、产业研究院、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市级以上平台,实行“一事一议”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7.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经备案或核准,当年完成的主要先进生产性设备购置(含融资租赁)、改装(非维修)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设备价格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给予补助,按当年完成的主要先进生产性设备购置(改装)费用的5%补助;购置工业机器人的按购置费用的25%补助。单个项目全部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8.培育技术创新主体。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首次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际、国家、省工业设计大赛获奖作品,每件作品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9.突破共性关键技术。针对传统制造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和专用装备研发,组织实施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替代进口自用设备(装备),对经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按其评估价格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国家级、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或奖励。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类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浙江制造精品”项目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健全企业梯队培育体系   

10.鼓励企业持续发展。对实际地方综合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评价A类企业、兴兰工程企业,可实行专项支持。年度纳税50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股改和上市(含新三板)企业当年财政奖励高于地方综合贡献额的部分,可以延长至次年兑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领军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为国家级“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省级“隐形冠军”、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优先使用中小企业服务券和科技创新券,享受贷款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科技局)   

在当年企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实际地方综合贡献额150万元以上,且销售收入和实际地方综合贡献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中,评选不超过10家的“优秀成长型中小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5万元。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的企业,在其保持规模以上统计管理满2年且2年内销售收入连续增长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1.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对开展非关联企业间并购重组实行财政扶持:企业并购重组市外优质企业,规模(以支付对价为准)在5000万元(含)以上并将市外优质企业主营业务转移到我市设立子公司的;企业并购重组市内企业,规模在1亿元(含)以上的;市内企业被市外企业并购重组,规模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企业新投资方占总股本50%以上的。以上情况因并购重组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并购企业一定的奖励,并购重组完成当年起3年内,被并购企业在本市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长幅度超出全市地方综合贡献额增幅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被并购企业80%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2.鼓励建设小微企业园。鼓励通过整合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大容量、高负载的标准厂房,吸引小微企业入园创业。小微企业创业园每培育1家“小升规”企业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的奖励。小微企业创业园运营机构有效履行投资协议,实际地方综合贡献额超约定标准并保持增长的,可按超协议标准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给予补助,用于园区管理和鼓励园区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税务局)   

13.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企业(含团体)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并发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标准并发布的,按照每项标准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6万元、2万元。主导“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制订并发布的,每项标准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奖励不超过40万元)。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及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获得AAAA级(国家级)、AAA(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完善金融发展体系   

14.鼓励企业股改上市。对由中介机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参与完成的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和纳税主体在本市的拟上市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改、直接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通过红筹模式在境外上市的拟上市企业,经认定后,以该企业完成股改前3年实际地方综合贡献额的平均数为基数,给予超基数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额前3年高于50%的一定补助、后2年5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对股改后在全国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申请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50万元奖励:通过券商内核并报送挂牌备案文件后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募资3000万元(含)以上且全部投资市内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申请境内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450万元奖励:企业报省级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受理后,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以“红筹”方式实现境外间接上市的企业,按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金额,给予3‰的奖励;我市企业被外地上市公司兼并实现借壳上市的,按上市公司实际投入我市企业募投资金,给予3‰的奖励。市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兰溪,且对兰溪产业结构布局或招商引资有重大推进作用的,专题研究确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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