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人民医院医共体、中医院医共体及成员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中医药事业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等专项的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市中医药事业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兰溪市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溪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及基层建设发展资金等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医药事业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等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市中医药事业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兰溪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用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装备、基础设施及人才队伍建设,每年有针对性地重点扶持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提升业务能力的重大项目建设和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经过3-5年的实施,使医疗机构在整体业务服务能力上有大幅度提升,逐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为全市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完成我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十三五行动计划。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总量控制、统一安排、分级管理、集中投入、注重成效的原则安排使用。每年在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安排时向当年我市卫健工作重点和年度计划侧重,统筹使用,发挥资金合力解决问题。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等专项经费,通过专项补助方式,结合当年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使用范围。
在合理界定工作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地域环境、服务人口数量、单位规模和服务功能等因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科研研究开发、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人才培养、基层卫生院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学科(专科)建设及人员培养培训经费等以及经卫健局、财政局同意的其他卫生事业建设发展支出。
第三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科学预算,分类补助。补助项目应明确投入计划应完成的工作量和应达到的绩效目标,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并利于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
(一)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医共体所属院区重点培育形成专科特色优势,投入的设备及基础建设改造项目;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与省级医院开展的重点合作建设等。
(二)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
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经费。受市卫健局委托,开展市区中医药研修项目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三)中医药科研项目
支持中医药临床研究、重点课题研究、质量标准研究及中药新产品开发,获国家级立项补助课题组工作经费50万元,获省部级立项补助课题组工作经费30万元,获厅局级立项补助课题组工作经费20万元,获市级立项补助课题组工作经费5万元(补助资金40%立项,60%结题)。开展市区中草药资源普查和挖掘、传承中医药经验方研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中医药文化建设
开展中医药文化传播、完成政府指令性中医药文化宣传任务等,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给予补助。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