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一)经我局执业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同时进行;
(二)三年许可期限届满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三)2020年5月31日以后新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列入本次年度校验;
(四)拟于2020年6月30日以前停止执业的医疗机构不参加本年度校验,但应及时办理机构注销手续。
二、校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护人员执业注册、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情况等);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医疗机构卫技人员名录(包括执业医师、护士、检验、药剂等);
6.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7.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8.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须提交材料
1.《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4.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5.本周期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须提交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近三年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总结;
4.从事该项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受理
(一)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由市卫健局法规与行政审批科统一组织实施,校验申请材料请于6月15日前报送卫健局法规与行政审批科(兰溪市振兴路500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19号窗口,联系人:蓝永梅,联系电话:88903210),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