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规范洪水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兰溪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洪水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负责转发省水利厅兰溪水文站洪水预警信息,发布辖区内小流域洪水预警信息。
第四条 洪水预警发布分为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专业预警信息(以下简称“专业预警”)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以下简称“社会公众预警”)。兰江干流洪水预警依据洪水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至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等级,分别代表小洪水、中洪水、大洪水和特大洪水;小流域洪水预警依据降雨强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至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等级。洪水预警信号执行水利行业标准《水情预警信号》(SL758-2018)。
第五条 专业预警信息一般包括预警流域或区域范围、预警时间范围、预警等级和防御建议等。
专业预警信息发布采用预警通知的方式,由市水务局依据洪水、降雨实测或预报情况,向市防指及相关成员单位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发布。依据洪水、降雨实测或预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更新,预警过程结束后自动解除。
第六条 社会公众预警信息内容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时间范围、预警流域或区域范围、预警等级和防御指南等内容。
第七条 社会公众预警由市水务局组织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据洪水、降雨实测或预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更新,预警过程结束后自动解除。
第八条 洪水预警等级应根据洪水预警发布标准执行。市水务局转发的洪水预警标准以兰溪水文站的洪水水位为主要指标;市水务局发布的小流域洪水预警标准以小流域自动雨量监测站实测面雨量为主要指标。兰溪市市级洪水预警发布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洪水预警信息,加强值班值守,做好洪水防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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