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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税总函〔2020〕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作用,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推出以下10项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
一、提升税收大数据服务能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税收数据共享共用,积极打造税收“服务共同体”“征管共同体”和“信息共同体”。利用税收大数据,加大长三角区域税收经济联合分析力度。根据区域产业布局,拓展产业链、供应链分析,为长三角区域企业实现产供销上下游精准对接提供支持。
二、深化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将长三角区域部分城市列入首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进一步提升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加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广力度。
三、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进一步简并征期,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等四个税种统一按季申报。纳税人在申报上述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四、探索推进纳税申报预填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开具、房产及土地税源等数据,自动判断应申报税种,自动推送预填数据,由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完成各税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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