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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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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市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5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金华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金市科〔2019 〕10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兰政发〔20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市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

  的原则。

  三、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省、金华市及本市派往乡镇街道的科技特派员,主要用于:

  (一)科技特派员(含团队及个人科技特派员)项目的补助或配套补助;

  (二)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的补助;

  (三)科技特派员下乡交通、生活补助费及意外伤害险;

  (四)培训、会议、考核、考察、评审等费用。

  四、科技特派员项目参照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规定程序立项,

  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立项,科技特派员应定期向科技部门报备科技项目执行情况。

  项目实施内容要结合派驻乡镇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主要包括技术指导、成果推广、帮扶结对、示范基地建设等,通过科技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升派驻乡镇街道的发展水平。兰溪科技局负责对区域内科技特派员项目的管理和验收。

  五、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一)本市的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安排补助5 万元,分两年补助。各派出单位给予适当配套。

  (二)省、金华市科技特派员(含团队及个人科技特派员)项目按上级补助经费,不少于1: 0.5 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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