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提高医疗收费票据使用便捷度,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提升医疗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要求,现将进一步深化全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着力建设科学完善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体系,建立医疗收费信息共享和运用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实现医疗电子票据开具、管理、传输、查询、存储、报销入账和社会化应用等全流程无纸化电子控制,全面提高医疗票据社会需求便捷度,切实达到便民利民的服务目标。2020年底前,全省公立医院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医疗收费与票据信息一致,实现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全覆盖,方便交款人及时获取、查验和使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二、改革措施
(一)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
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要求,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式样(以下简称横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和医疗收费机打票据式样,票据编码按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详见附件),配合电子票据使用。
各单位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等文件要求,使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自2020年8月1日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8〕27号)文件规定的浙江省医疗收费票据式样(以下简称竖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和横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并行使用。各医疗机构在结算医药费时,默认提供竖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按需提供对应的竖版纸质财政票据换开服务。患者有特殊需求的,可申请提供横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横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不提供换开纸质财政票据服务。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一般不再提供对应的纸质财政票据换开服务。
(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
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实现财政系统与各部门系统对接、各地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与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平台对接,做好票据信息传输对账工作,实时将本地区医疗票据相关数据上传至全省平台,做到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和真伪查验。要强化与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建立多部门医疗电子票据采集数据共享共治共用长效机制。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电子票据改革进展、数据质量进行评价和公示,加快推进改革落地见效。
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系统对接和信息互联互通,通过全省财政电子票据平台的数据交互,实现报销前对医疗收费票据自动查验真伪,报销后实时自动将入账报销相关信息反馈财政部门管理平台,防止虚假票据和重复报销。
各医疗卫生机构须按要求改造信息系统,调整业务流程,实现与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的系统对接,积极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确保患者在就医后能够及时获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三)规范医疗收费票据信息填列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规范填列医疗收费项目、其他信息等内容,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与医疗收费系统保持一致。其中,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填列患者身份证号码(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患者身份证的除外),并隐去涉及患者隐私的部分字段,医疗费用涉及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道交救助基金)垫付的,应在票据显著位置标注相关信息。
1.规范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