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
《兰溪市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市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溪市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市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兰溪市财政局 兰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4日
附件
兰溪市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市
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市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加快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通知》(浙财企〔2019〕63号)、《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8﹞63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激励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下达给我市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2020-2022年),激励资金专项用于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二)激励资金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等激励资金使用部门负责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激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
(三)激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须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二、资金分配原则
激励资金优先用于支持产业数字化(以纺织行业智能化改造为主)、数字产业化(以光学膜等新材料为主)、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协同创新项目和重点(标杆)项目。激励资金中用于数字经济的比例不低于60%。
三、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数字经济
1.支持产业数字化。
对列入纺织行业智能制造试点的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数字化车间、物联网工厂、智能仓库、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等),经专家组(非项目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按软性、硬件及上云投入的50%给予补助,推广阶段按软性、硬件及上云投入的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合计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其他行业的智能化改造项目补助比例参照推广阶段执行。
对纺织生产项目,上年度主要的生产性设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单台套生产性设备投入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上年度购置费用的10%给予补助。鼓励纺织企业引进和应用经市政府认定的生产工序关键环节首购首用设备,按设备购置费用的25%给予补助。
对工业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机械手的,分别按照上年度购置费用的25%、10%给予补助。
2.支持数字产业化。对电子信息制造业及相关原材料、零部件生产项目,上年度主要的生产性设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单台套生产设备投入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设备购置费用的10%给予补助。
对注册在我市的软件服务业企业(包含但不限于智能制造一体化服务企业、系统集成方案和解决方案供应商),按上年度营业收入的10%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引导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向纺织数字产业园区集聚,对入驻产业园并注册在我市的智能制造服务机构,每年按服务我市智能制造技术咨询、解决方案设计、维护服务等收入的10%补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光学膜等新材料产业
对光学膜等新材料生产项目,上年度主要的生产性设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单台套生产性设备投入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设备购置费用的10%给予补助。
(三)支持医药产业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给予每个品种300万元的财政奖励,作为一致性评价的科研经费:进入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取得仿制药一致性评价BE备案后拨付奖励资金100万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后拨付奖励资金100万元,其余奖励资金待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后予以拨付。对符合兰溪市奖励范围,但不在《浙江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奖励范围内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且在兰溪生产、销售的,额外给予300万元财政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