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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程序。
第二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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