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指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五)其他影响较大的情形。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都要提交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综合科负责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及标准。
综合科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7个工作日前,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将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综合科审核并提交给法制机构。
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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