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要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条 文字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执等。
第三条 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四条 对调查询问、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组织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