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兰溪市供销合作总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市社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供销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市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市社机关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市社机关各职能科室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原则上均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
第四条 市社机关档案室的基本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机关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机关各科室形成和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四)指导、监督本机关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五)按规定向同级档案机关移交应当进馆的档案。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
第五条 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与法规。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热爱档案工作,精通档案业务,熟悉经济业务,努力把档案工作做好,为领导决策和各项经济工作服务。
第二章 文书的立卷和归档
第六条 市社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由各科室整理、立卷、并向机关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七条 归档范围按照《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执行。
第八条 文书立卷应当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要求应严格按照《文件材料日常收集、立卷制度》执行。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九条 市社机关的档案应当按照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科学分类,一般按照年度——组织机构(或者问题)分类。分类应当保持前后一致,具有稳定性。
第十条 移交档案室的案卷按照不同门类、载体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科学地编写档案目录,一本案卷目录内的案卷号不能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