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优化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交通运输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适用告知承诺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不含网络货运)、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许可、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非外商投资普通货船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普通货船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
本办法施行后,国务院、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新增或调整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办理并制作告知承诺书范本。
第四条 告知承诺实施机关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具体实施区域依据省政府向社会公布的相关文件确定。
第五条 申请人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并按本办法办理。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审批窗口、浙江政务服务网或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告知书和承诺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便于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下列内容: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交通运输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的,应当填报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制定的承诺书文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已经知晓交通运输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运输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交通运输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选择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审批系统或者到现场审批窗口对照交通运输部门告知的内容,提交申请书、承诺书及相关材料。
(二)审查与决定。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后,应对经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以及告知书约定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三)开展经营。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第八条 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交通运输部门可以通过书面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无法通过整改达到许可条件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因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并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同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依法对外公示。
第十条 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或因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的,且被撤销许可的信息被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许可人信用档案的,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专用运输、大
型物件运输,不含网络货运)告知书和承诺书
2.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书和承诺书
3.港口经营许可(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经营项目除外)告知书和承诺书
4.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许可告知书和承诺书
5.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告知书和承诺书
6.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告知书和承诺书
7.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许可告
知书和承诺书
8.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非外商投资普通
货船运输)告知书和承诺书
9.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
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普通货船运
输)告知书和承诺书
10.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告知书和承诺
书
附件1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不含网络货运)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营运证。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申请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投入4.5吨以上货运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2)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取得营业执照(申请证照联办的除外)
三、申请应该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营业执照(共享获取);
★3.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系统生成凭证);
★4.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5.已购置车辆清单(含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及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需4500千克以上货运车辆);
6.已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7.已聘用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个体业户可适用安全营运承诺书);
9.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不含网络货运)承诺书。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延续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营业执照(共享获取);
★3.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系统生成凭证);
★4.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5.已聘用驾驶人员清单(含人员基本情况及从业资格信息栏目);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货物安全查验制度、客户身份和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安全管理档案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提取使用制度;
7.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不含网络货运)承诺书。
(带★为告知承诺必须提交材料,其他材料补齐期限原则上为2个月。)
注:如该经营者有多个经营范围的,需要一并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审核。
四、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各地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咨询网址:http://zxts.zjzwfw.gov.cn/wsdt/
五、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各地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各地主管部门办公地址
申请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承诺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承诺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许可方式,并予以公布。被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申请人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对申请人、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七、禁止性要求
1.处于省、市级重点安全监管期内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内的企业,不能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和新增运力。
2.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联合惩戒失信名单的业户,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专用运输、
大型物件运输,不含网络货运)申请人承诺书
本企业 就申请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不含网络货运)经营许可事项(□申请、□到期延续),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企业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交通运输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运输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愿意自行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不实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四)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单位承诺2个月内补齐提交以下材料,并按照要求具备许可经营条件;(如已提供全部材料,此栏无需填写)
材料名称
材料名称
材料名称
(六)在具备经营条件和按要求补齐材料前,不会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
附件2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4.《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
二、申请条件
1.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三、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申请客运站经营范围
1.营业执照(共享获取);
2.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系统生成凭证);
4.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5.《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形式审查)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形式审查)
7.拟招聘与业务相适应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清单;(形式审查)
8.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形式审查)
9.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危险品查堵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形式审查)
10.客运站验收合格证明(竣工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形式审查)
11.申请人承诺书。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延续
1.营业执照(共享获取);
2.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系统生成凭证);
4.授权委托书(网上办理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5.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形式审查)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形式审查)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危险品查堵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形式审查)
8.申请人承诺书。
注:如该经营者有多个经营范围的,需要一并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审核。
(三)新增客运站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系统生成凭证);
3.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形式审查)
5.拟招聘与业务相适应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清单 ;(形式审查)
6.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形式审查)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危险品查堵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形式审查)
8.客运站验收合格证明(竣工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形式审查)
9.申请人承诺书。
(所有材料均为告知承诺必须提交材料,提供材料只作形式审查)
四、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各地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咨询网址:http://zxts.zjzwfw.gov.cn/wsdt/
五、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各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各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办公地址
申请网址:http://zxts.zjzwfw.gov.cn/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承诺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承诺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许可方式,并予以公布。被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申请人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对申请人、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书
本企业 就申请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含)经营许可事项(□申请、□到期延续、□新增),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企业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交通运输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运输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获得经营许可后,本企业能够根据许可机关的要求,随时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关数据信息。
(四)愿意自行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不实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五)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在具备经营条件前,不会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
附件3
港口经营许可(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
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普通货物和危险品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二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二、法定条件
从事港口普通货物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三、实行告知承诺应当提交材料清单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新申请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一览表原件一份;
★3.港口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览表原件一份;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复印件一份;
★5.从事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的,还应当提交:
(1)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设备清单原件一份、相应污染应急处置预案或者处理方案原件一份(委托专业公司完成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及相应防污染应急处理的,提交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协议以及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2)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的,还应当提交:过驳锚地、浮筒一览表原件一份。
★6.从事货物装卸、仓储服务的,还应当提交:
(1)港口设施、设备一览表原件一份(申请人根据申请实际对应提交):码头泊位一览表;码头泊位前沿装卸机械一览表;港口仓库一览表;港口堆场一览表港口库场装卸机械、水平运输机械一览表;港口储罐一览表;港口装车台一览表;
(2)仓库、堆场、储罐区、装车台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7.工商营业执照;
8.与港作船舶权属人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9.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10.码头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者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出具的评估意见(《港口法》施行前建成投入使用且没有竣工验收资料的老码头提供);
11.港口锚地设置、浮筒设置的批准文件;
12.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设备清单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方案;
13.港作船舶一览表;
14.港作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5.仓库、堆场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16.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港口装卸机械设备、集装箱拆拼箱设备、车辆滚装服务设备、场内机动车等)的检测合格证;
17.从事拖轮经营的,还应当提供:
(1)与拖轮数量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名单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质证明;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的从业证明。
(二)延续申请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一览表原件一份;
★3.港口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览表原件一份;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复印件一份;
★5.从事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的,还应当提交:
(1)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设备清单原件一份、相应污染应急处置预案或者处理方案原件一份(委托专业公司完成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及相应防污染应急处理的,提交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协议以及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2)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的,还应当提交:过驳锚地、浮筒一览表原件一份。
★6.从事货物装卸、仓储服务的,还应当提交:
(1)港口设施、设备一览表原件一份(申请人根据申请实际对应提交):码头泊位一览表;码头泊位前沿装卸机械一览表;港口仓库一览表;港口堆场一览表港口库场装卸机械、水平运输机械一览表;港口储罐一览表;港口装车台一览表;
(2)仓库、堆场、储罐区、装车台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7.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8.工商营业执照;
9.与港作船舶权属人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10.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11.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出具的评估意见;
12.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设备清单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方案;
13.港作船舶一览表;
14.港作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5.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港口装卸机械设备、集装箱拆拼箱设备、车辆滚装服务设备、场内机动车等)的检测合格证;
16.从事拖轮经营的,还应当提交:
(1)与拖轮数量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名单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质证明;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的从业证明。
(三)变更申请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份
★2.需变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经营人名称变更材料一份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一览表原件一份;
★5.港口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览表原件一份;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复印件一份;
★7.从事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的,还应当提交:
(1)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设备清单原件一份、相应污染应急处置预案或者处理方案原件一份(委托专业公司完成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及相应防污染应急处理的,提交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协议以及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2)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的,还应当提交:过驳锚地、浮筒一览表原件一份。
★8.从事货物装卸、仓储服务的,还应当提交:
(1)港口设施、设备一览表原件一份(申请人根据申请实际对应提交):码头泊位一览表;码头泊位前沿装卸机械一览表;港口仓库一览表;港口堆场一览表港口库场装卸机械、水平运输机械一览表;港口储罐一览表;港口装车台一览表;
(2)仓库、堆场、储罐区、装车台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9.工商营业执照;
10.与港作船舶权属人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11.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12.码头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者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出具的评估意见(《港口法》施行前建成投入使用且没有竣工验收资料的老码头提供);
13.港口锚地设置、浮筒设置的批准文件;
14.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设备清单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方案;
15.港作船舶一览表;
16.港作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7.仓库、堆场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18.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港口装卸机械设备、集装箱拆拼箱设备、车辆滚装服务设备、场内机动车等)的检测合格证;
19.从事拖轮经营的,还应当提供:
(1)与拖轮数量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名单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质证明;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的从业证明。
(带★为告知承诺必须提交材料,其他材料补齐期限原则上为2个月。)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承诺;逾期未提交承诺的,视作放弃告知承诺制许可。
申请人具备告知承诺条件(无不适用告知承诺情形且申请基本材料齐全)但全部材料不齐的,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交通运输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但申请人需履行承诺、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经营。
五、监督、法律责任和诚信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未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前,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取得的经营许可将予以撤销,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对申请人、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港口经营许可(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
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申请人承诺书
本企业 就申请许可的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事项(□新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企业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交通运输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运输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愿意自行承担虚假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在具备经营条件和按要求补齐材料前,不会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六)本企业承诺2个月补齐提交以下材料,并按照要求具备许可经营条件:
材料名称
材料名称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
附件4
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许可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二、申请条件
(一)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8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5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不具备前述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及经历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条件:具备5项以上小型水运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二)企业拥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
1.测量(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
2.砂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
3.石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压碎指标);
4.混凝土、砂浆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强度);
5.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击实);
6.非破损检测。
(三)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四)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1年。
(五)企业信誉良好。最近一期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或信息: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企业章程和制度;
★(四)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
★(五)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六)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七)《申请人承诺书》。
(带★为申请人承诺办理时必须提交材料,其他材料可以在2个月内提交)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签章后的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