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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财政局兰溪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兰溪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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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http://www.lanxi.gov.cn/art/2020/12/8/art_1229204103_1716870.html

市法律援助中心、各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021号)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财政司法联合制定了《兰溪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溪市财政局              兰溪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1日

 

 

 

兰溪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和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和《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本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每年年底按实际支出予以相应保障。市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捐赠。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案例评选、调研工作;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咨询值班或法律咨询活动、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非公职身份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按照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补贴。

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分为: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代拟法律文书补贴标准;案件质量评估补贴标准等种类。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同服务形式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为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所需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另行在限额内按规定报销。

基本劳务费用为日平均工资乘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再乘以补贴系数的所得数额。日平均工资统一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确定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补贴系数由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在本办法规定的系数幅度内确定,并可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办案补贴标准

第七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直接费用6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2天,补贴系数0.7

(二)审查起诉阶段,直接费用9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2天,补贴系数0.7

(三)审判阶段,直接费用10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4天,补贴系数0.7

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判阶段补贴标准为基数,每件增加300元。

第八条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直接费用12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5天,补贴系数0.7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直接费用12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5天,补贴系数0.7

(三)以调解、和解方式达成协议的案件,直接费用12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5天,补贴系数0.7;调解、和解协议未履行受援人重新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原承办人员继续承办,不另行发放办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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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执行法律援助案件,直接费用12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3天,补贴系数0.7

    (五)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直接费用12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3天,补贴系数0.7

    第九条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12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5天,补贴系数0.7

    第三章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

    第十条 法律援助中心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单位现场的值班律师,按日提供法律咨询类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为: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补贴系数为0.7;不发直接费用。

    第十一条 值班律师经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或者办案机关的通知,到专门场所或看守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以及参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律帮助,且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法律帮助卷宗归档符合要求的,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15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1天,补贴系数0.7

    对于当日同一值班律师在同一地点为多个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为:第1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补贴,从第2件起,每件发放补贴100元。

    第四章 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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