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根据省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现对市建设局等五部门已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全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兰建设〔2019〕6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危房改造救助对象认定
(一)对居住在危房、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农村困难家庭实施危房改造即时救助。
(二)农村困难家庭指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中)。
(三)经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为依据,鉴定结果为C、D级的,确定为危房(已倒房屋可不鉴定)。
(四)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对象以户为单位,以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已享受过危房改造省级补助资金的,不得二次享受省级支持政策。
二、资金管理及使用
(一)对纳入省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计划并完成任务的,按下达的省补助资金核拨。市财政按户均2500元予以配套,市级配套资金可用于住房安全鉴定支出。
(二)补助标准:
1.新建重建类:50(含)平方米及以下,每户补助不超过30000元;51平方米以上的,每户补助不超过40000元。
2.修缮类:根据房屋修缮面积及维修支出实际情况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0元。
3.置换类:利用闲置房置换或安置进行修缮的,参照修缮类给予补助。
各乡镇、街道依据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能力等不同情况,集体研究决定每户补助资金方案。补助资金不得高于实际使用的改造费用,确保资金使用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