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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方案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为拓宽我市企业融资渠道,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推动企业加快发展,规范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根据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下称《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构建。市政府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见附件1),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税务局、人行、银保监组等部门领导组成,加强对政策性融资担保的监督管理。

二、机构组建。兰溪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日常监管部门为金融办。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为1亿元,由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

三、办公地址。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08号总部经济大楼A座12楼。

四、担保对象。我市境内财务规范、能正常履行信贷关系、无复杂经济纠纷的企业;符合合作银行农户贷款业务信贷条件的个人;包括:

(一)由市经信局审核企业:市智能制造试点企业。上一年度产出效益评价A、B类企业及亩均税收5万元以上成长型C类企业;市重点技改项目企业;金华市级以上隐形冠军企业及培育企业;大众创新创业小微企业。

(二)由市科技局审核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由市金融办审核企业:已上市挂牌及拟上市(新三板挂牌)培育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需提供担保增信的企业。

(四)由市商务局审核企业:年出口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贸流通企业;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大型超市;汽车销售企业。

(五)由市发改局审核企业:服务业限上和规上企业;省重大产业项目。

(六)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企业:省级、金华市级和兰溪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金华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农家乐经营主体。

(七)市委市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担保企业、疫情期间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五、担保额度。单个企业(业主)可获得上一年度企业实缴纳税额1倍贷款担保额度。入库税收连续两年增长,且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的,可获得企业上一年度实缴纳税额2倍以内贷款担保额度;入库税收连续三年增长的,且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的,可获得企业上一年度实缴纳税额3倍以内贷款担保额度。对单个企业(业主)提供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

(一)实缴纳税额认定:出口企业的实缴纳税额为上一年度企业实际入库数(不含免抵调)加上上一年度免抵调产生数。

(二)限制性条款:近3年纳税实际入库值连续下降的,担保额度减半。

(三)特殊行业和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股份制改造企业、拟上市(新三板挂牌)培育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农家乐、汽车销售等企业因刚投产未产生税收或行业税收的特殊性,担保额度的确定以银行的风险控制或营业收入为依据。

(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疫情期间予以特事特办。

    
六、业务流程。


企业申请       职能部门初审              担保公司审查、合作银行尽职调查                风险评审委员会决
完成手续放款。

七、担保费用。担保费每月按担保额的1‰收取。在疫情防控期间,担保费按80%收取,国家、省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风险分担。为了降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风险,与省担保集团签订再担保协议,形成“二四四”的分担比例,银行承担20%,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承担40%,省担保集团承担40%。代偿时间为担保贷款进入不良的当月月底,代偿后,银行配合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对借款人的追偿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银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按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九、合作银行。在我市全面推开合作银行。国有银行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当期LPR利率基础上增加40BP,其他股份制银行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当期LPR利率上增加120BP(如遇国家利率政策调整,确保担保贷款利率低于该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利率水平)。

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合作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要见保即贷,不得进行收贷、抽贷、压贷。

十、续保。贷款担保到期后,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拟定方案,经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决策后予以实施。

十一、设立叫停机制。对代偿率达到或超过3.5%的银行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对代偿率达到或超过5%的银行机构,应暂停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十二、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发生的代偿损失每年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增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开展业务能力。

十三、制度建设。为了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依法依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加强对政策性融资担保的监督管理,制定《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见附件2)和《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3)。

十四、免责条款。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属省政府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创新措施。为此,根据《兰溪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建立相应的容错机制。

十五、本方案自2021年3月20日起实施。

 

附件:1.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

2.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3.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4.政策性融资担保申请审核表

 


附件1

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

 

为强化风险管理,完善决策程序,有力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方案的实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现将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任:于纲

副主任:童晓明(市府办)

江勇钧(市金融办)

 员:汪卫星(市金融办)

叶校生(市发改局)

周增伟(市经信局)

冯志刚(市科技局)

盛时新(市财政局)

张海湘(市国资办)

范如南(市农业农村局)

陈胜利(市商务局)

胡鑫亮(市招商服务中心)

  凯(市税务局)

陈申凡(人行)

魏顺勇(银保监组)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江勇钧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风险管理,完善业务决策体系,根据《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切实落实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原则,规范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范围,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评审委对项目的评审必须遵循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

第二章  评审委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评审委主要职责:

(一)决定兰溪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二)审批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三)监督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组织召开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会(下称评审会),按规定审批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交的担保项目;

(五)审议和批准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资本金增资和风险补偿方案;

(六)审定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其他重要事项,行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作为评审委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由金融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评审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受理报评审会决策审议的有关报告材料,并对报审程序、报审材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查;

(二)负责提前二天将提请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交评审委各成员;

(三)通知评审委成员参加会议,派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并现场交各参会评审委员签字确认;

(四)负责将评审会决策结果形成决策意见单,会议结束后现场交由参会评审委成员审阅并签字确认;

(五)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评审会审议通过的业务事项;

(六)负责对评审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材料、业务资料及有关文件档案进行保管及归档; 

(七)协调和落实评审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评审委主要通过评审会形式开展工作。评审会按非表决审议事项和表决审议事项分类进行研究决策,主要职责为:

(一)非表决审议事项。

1.评估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风险控制状况,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2.拟定、审议各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制度及业务体系;

3.审议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预警及处置事项,并视情况确定特别小组负责跟进;

4.讨论评审委成员、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5.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二)表决审议事项。

1.审议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确定执行方案;

2.审议政策性融资担保调整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担保公司质询被审议的客户经营状况、信用情况及相关事项;

(二)对提交评审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改进评审会工作及审议程序提出建议;

(四)对评审会审议的事项有表决权(另有规定除外);

(五)对审议通过的事项落实情况有质询权。

第八条  评审委成员在行使权利时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会议,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审议程序进行审议,独立自主发表意见和建议,并对其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评审会成员和列席人员应对项目涉及的客户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保密,对评审会成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和评审意见保密。

第九条  回避制度。有以下情况的,相关评审委成员在评审会表决中应当回避:

(一)与审核项目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或风险关系的;

(二)与审核项目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家族成员之间有亲属、血缘等关系的;

(三)成员家属、子女有在审核项目或企业中任职或任职的单位与审核项目或企业有较为紧密的业务关系的。

第三章  评审会一般规则

第十条  评审项目范围:

项目主体为我市境内财务规范、能正常履行信贷关系、无复杂经济纠纷的企业,符合合作银行农户贷款业务信贷条件的个人,分为:

(一)由市经信局审核企业:市智能制造试点企业。上一年度产出效益评价A、B类企业及亩均税收5万元以上成长型C类企业;市重点技改项目企业;金华市级以上隐形冠军企业及培育企业;大众创新创业小微企业。

(二)由市科技局审核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由市金融办审核企业:已上市挂牌及拟上市(新三板挂牌)培育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需提供担保增信的企业。

(四)由市商务局审核企业:年出口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贸流通企业;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大型超市;汽车销售企业。

(五)由市发改局审核企业:服务业限上和规上企业;省重大产业项目。

(六)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企业:省级、金华市级和兰溪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金华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农家乐经营主体。

(七)市委市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担保企业、疫情期间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第十一条  评审会参加人员。除评审委成员外,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负责人、银行风控人员必须参加评审会,但无表决权。其他人员视审议项目需要经评审委办公室允许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均无表决权。

银行风控人员参加评审会汇报项目情况,表决时离场。

第十二条  评审委成员收到上会项目相关资料后,应立即认真仔细审查相关内容,对有异议或疑问的部分,须先会前准备,以便与会时及时提出,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章  评审会议规则

第十三条  该章节仅适用于上述第四条中所指的表决审议事项

第十四条  评审委办公室对申请决策审议的报告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其补充后再提交评审会审议,并提前将申请审议的风险评估报告分送到各位委员。 

第十五条  评审会实行例会制度,由评审委办公室提前两天通知各成员。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评审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用电子会签,视同出席。

第十六条  评审会一般由评审委主任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主任主持。评审会议程如下:

(一)银行风控人员介绍项目情况并陈述意见。

(二)评审委员评议,由相关人员回答或解释,列席人员可参与评议。

(三)评审委员自主陈述对项目意见,提出建议。

(四)表决。评审会主持人综合发表意见后,评审委员填写表决单,各委员必须当场署名表决,不得弃权,由评审委办公室人员当场统计票数并公布结果。

第十七条  会议结论分为通过”“否决”“复议三种形式。通过包含原方案通过和明确意见后的调整方案通过(有条件通过)两种情况,如为后一种的,在决策意见单中应书面注明调整后的方案。

第十八条  审议事项需经参会评审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电子会签结果视同现场表决。

第十九条  若评审会评审结果为复议的项目,建立复议制度。对评审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质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论证的事项,可要求报告部门进一步补充相关资料及论证意见,报下次评审会复议。复议时需提交该事项情况的简要说明、初议疑问落实情况及初议提出需补充的材料。担保业务复议三个月内只限一次。

第二十条  评审会当场宣布决策结果,并根据结果对每笔业务形成决策意见单。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按决策意见单开展具体业务。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与会委员、缺席委员、审议事宜名称等要素,以及评审委员投票表决的结果。并将会议纪要、各成员表决书等资料归档备查。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2021年3月20日实施。

 

 

附件3

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拓宽我市企业融资渠道,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推动企业加快发展,规范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4号)、《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浙金融办〔2016〕46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溪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负责与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再担保协议,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

第三条  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目的是:为本市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信用保证,为金融机构分担风险,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增信,扶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生产经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约定,当受保企业(业主)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贷款债务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依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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