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兰溪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券制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同时充分发挥长三角地区科技载体对我市创新创业的推动作用,我局对《兰溪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兰科局〔2018〕17 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内容
1.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创业者)提升创新能力而无偿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发放、使用、兑现依托浙江科技大脑(http://www.zjsti.gov.cn)进行。
2.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补助资金保障。
3.创新券补助资金来源是兰溪市安排的科技创新资金,每年创新券发放基数为500万元。
4.创新券的使用对象为在兰溪市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健全、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并在各类创新载体购买科技服务的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工业设计基地和泛孵化器的创业者。
5.创新券的接收对象为在浙江省科技大脑创新地图中注册登记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G60 科创走廊九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目录清单里的科学平台,经兰溪市科技局审定的地方载体。
6.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本市企业(创业者)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评估、技术查新、研发过程中的测试分析(每个研发项目限一次)、仪器共享、产品设计、新产品鉴定、技术培训、科技项目专项审计等形式。用于企业(创业者)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各级科技项目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二、使用要求
7.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优先领取的原则,当年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跨年不得使用。创新券的使用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每家企业一次申领不超过10万元。同一年度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券申领额度为20万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券申领额度为15万元,其他企业(创业者)创新券申领额度为10万元。对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8%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奖励10万元创新券额度。
8.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评估、测试分析、技术查新、仪器共享、产品设计、新产品鉴定等研发活动,全年累计金额1万元以下(含)的全额抵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