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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新体系,加强研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指设在科技企业(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以下称依托单位)内部,相对独立的,经科技部门依条件审核备案的市级研究开发机构。
二、研发中心要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结合自身科技创新需求,开展科研攻关和产业化开发;推进产学研合作,不断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装备,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建成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建设科技创新团队的重要基地。
三、依托单位申请备案研发中心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单位等,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
(二)具备一定的实验、试制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场地相对集中。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含Ⅰ类知识产权,包括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或Ⅱ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四)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带头人,研发中心专职科技人员5人以上,或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20%以上。
(五)近一年未发生环境违法事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科研失信等。
四、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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