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湖 塘 街 道 办 事 处
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灾区重建能力,根据绍县政办发[2006]124号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经街道办事处研究,现就我街道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街道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要为本街道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违章建筑、待拆除房屋不在保险对象范围之内。无人住或空房不保。一户多宅者,住房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保险责任。因台风、热带风暴、洪水、暴雨、地质灾害等所有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火灾、爆炸等非自然灾害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三)保费标准。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元,县财政补助4元,农户交费3元。 (四)赔付标准。根据全县农民住房现状,按照“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本县每户农户最高赔付1.8万元,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 (五)运作方式。全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人保财险绍兴支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的办法,经营费用按20%确定,每年年终向县政府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六)时间安排。2007—2009年为试行期,不断总结,逐步完善。2007年1月底前,全街道应完成参保总户数的90%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补助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县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财政不补助。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县财政补助与农户参保比例相结合。农户参保面达到90%以上,县财政给予补助落实到位,省财政将按农户实际参保数量给予同比例补助。参保面未达到90%的,县财政不补助,省财政也不补助。 (三)中央及其他救灾资金补助与农户参保相结合。中央财政及其他用于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优先、从优支持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促进农村保险事业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村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班子,落实专人抓好这项工作。 (二)要切实强化宣传。各村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农村救灾保险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通过广泛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踊跃投保。 3、要严格实行考核。各村务必在1月底前完成街道下达的任务。有条件的村投保费可由村集体统一支付,也可由村统一垫付后向投保户予以收取。街道将政策性住房保险工作列入各行政村干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在年终将严格实行考核。
湖塘街道办事处
二OO七年一月十八日